
應標示的致過敏性內容物共 11 類,但其中 5 類有「但書」除外規定,不是含到就一定要標。醒語的寫法只有兩種,法規明文「擇一標示」,不能自創格式。用品名標示的那一種,必須把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全部載明,漏一項就不符合。
法規依據
| 項目 | 內容 |
|---|---|
| 法規名稱 |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
| 發布機關 | 衛生福利部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
| 發文字號 | 衛授食字第 1071302165 號 |
| 生效日 |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 |
| 授權依據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 |
原始出處: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這則屬於公告(行政規則),不是法規命令,因此不會出現在全國法規資料庫,食藥署公告即為現行版本的查核來源。
適用範圍是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散裝食品與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另有規定,不在本文範圍。
11 項清單,以及那 5 個但書
多數整理只列 11 項,不提但書。但書決定了「含到卻不必標」的情形——標過頭一樣不是好事,它會讓真正需要警示的訊息失去鑑別度。
| 應標示項目 | 但書(不在此限) |
|---|---|
| 1. 甲殼類及其製品 | — |
| 2. 芒果及其製品 | — |
| 3. 花生及其製品 | — |
| 4. 牛奶、羊奶及其製品 | 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 |
| 5. 蛋及其製品 | — |
| 6. 堅果類及其製品 | — |
| 7. 芝麻及其製品 | — |
| 8. 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 | 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 |
| 9. 大豆及其製品 | 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 |
| 10. 魚類及其製品 | 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且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 |
| 11. 使用亞硫酸鹽類等 | 以終產品二氧化硫殘留量每公斤 10 毫克以上者才須標示 |
第 11 項要特別注意:判準不是「有沒有添加」,而是終產品的二氧化硫殘留量。這代表它需要檢驗數據才能判斷,不能只看配方表。

醒語只有兩種合法寫法
法規原文是「依下列方式擇一標示」。
寫法一:獨立醒語
「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寫法二:品名載明
於品名中載明「○○」。以此方式標示者,其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應於品名全部載明。
第二種看似省事,但「全部載明」四個字讓它在多原料產品上通常不可行——含三種過敏原就要三種都寫進品名。
最常寫錯的五種情況
- 只看 11 項、忽略但書而過度標示。高度精煉的大豆油、由牛奶取得的乳糖醇,法規已明文排除。
- 品名載明卻沒有「全部」載明。選了寫法二就不能只挑主要的寫。
- 自創醒語文字。「本產品可能含有微量堅果」這類寫法,不屬於法規列出的兩種擇一格式。
- 亞硫酸鹽以「有無添加」判斷。判準是終產品二氧化硫殘留量,需要檢驗數據支持。
- 醒語未載明具體名稱。法規要求標示「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原則上建議依實際原料具體載明。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配方表與現行標示並排比對一次。逐項對照 11 類清單,先標出「有含到」的品項,再回頭看有沒有落在但書裡。
- 檢查醒語用的是哪一種寫法。如果是品名載明,確認所含項目全部都在品名裡;只要有一項在成分表卻不在品名,就要改。
- 把亞硫酸鹽的判斷依據找出來。不是看配方有沒有用,而是終產品的二氧化硫殘留量。找不到檢驗數據,就先把它列為待確認。
常見問題
共線生產、可能交叉接觸,需要標示嗎?
本規定規範的是「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的情形。交叉接觸的風險溝通屬於另一層面的自主管理,通常會依製程實際狀況個案評估。
進口食品也適用嗎?
適用範圍為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規定未依產地區分。
醒語要標在包裝的哪個位置?
規定為「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顯著醒語資訊。條文用的是「顯著」,原則上應放在消費者選購時看得到的位置。
品名載明與獨立醒語,哪一種比較保險?
兩種都是法規明列的合法方式,但品名載明要求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必須全部寫進品名。原料越多,漏掉一項的機會越大;獨立醒語在多原料產品上通常比較好維護。
最後
過敏原標示的困難不在於記住 11 項,而在於判斷自己的產品落在哪一格——含到了嗎、落在但書裡嗎、要用哪一種醒語寫法。包裝送印之後才發現要改,成本不是改一張標籤,是整批重印。
本文為一般法規資訊整理,依撰稿當日查得之公告版本撰寫,不構成個案的合規結論。法規可能修正,實際標示仍應由食品業者依產品配方、製程與檢驗結果自行確認並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