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份」不是選項,是每一張營養標示都必須有的欄位。真正要二選一的是它旁邊那一欄——「每 100 公克(或毫升)」或「每日參考值百分比」。而且有兩類產品被法規指定了格式:未滿一歲嬰兒食用的食品只能用前者,錠狀、膠囊狀(糖果類除外)只能用後者。
法規依據
| 項目 | 內容 |
|---|---|
| 法規名稱 |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
| 發布機關 | 衛生福利部 |
| 最近一次修正 | 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
| 發文字號 | 衛授食字第 1111301261 號 |
| 生效日 | 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 日 |
| 授權依據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3 項 |
原始出處: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修正規定全文(PDF)。授權母法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
本文依撰稿當日查得之版本撰寫。法規會修,引用前請自行回到上列來源頁確認現行版本——這也是本文不轉述附表數值的原因:過期的數字比沒有數字更危險。
要選的不是「每份」
這是最常見的誤解。第四點第一項列的是兩種擇一辦理的格式:
- 以「每一份量(或每一份、每份)」及「每 100 公克(或毫升)」標示,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
- 以「每一份量(或每一份、每份)」及其所提供「每日參考值百分比」標示,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
兩款的開頭是同一句話。「每份」在兩種格式裡都在,要選的是它右邊那一欄。
官方問答集問得更直白:可不可以只列每日參考值百分比、不列每份含量?答案是不可以,每份含量是必要之標示內容。連「一份量恰好是 100 公克」這種看起來合併也不會失真的情形,官方的答覆一樣是不可以——仍須依規定兩欄並列。

兩種格式,各自有強制適用的產品
多數產品可以自己選,但有兩類不行:
- 未滿一歲嬰兒食用之食品——應以第一款格式(每 100 公克或毫升)標示。
- 食品型態為錠狀、膠囊狀(不包含糖果類食品)——應以第二款格式(每日參考值百分比)標示,且每一份量應以建議食用量標示,須為整數。
選了第二款,要多做兩件事:對已訂有每日營養素攝取參考值的營養素,應另註明所標示各項營養素之每日參考值(總表面積小於一百平方公分之包裝食品除外);未訂定參考值者,應在每日參考值百分比處加註「*」符號,並註明「*參考值未訂定」字樣。
其餘產品怎麼選,法規沒有偏好。實務上的考量通常是溝通取向:希望消費者能跨品牌比較,「每 100 公克」的基準比較一致;單份包裝、想讓讀者知道「吃這一包佔一天多少」,「每日參考值百分比」比較直觀。這是表達方式的差別,不是合規程度的差別。
111 年修正新增的一句話:單位必須對得上
第六點規定每一份量的單位:產品屬固體(半固體)者以公克或 g 標示;屬液體者以毫升、mL 或 ml 標示;屬錠狀、膠囊狀(不包含糖果類食品)者,以公克、g、顆、粒或錠標示。
111 年那次修正在同一點加了一句:營養標示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記載者,每一份量之單位應與「每 100 公克(或毫升)」之單位一致。
白話說就是:每份寫公克,右欄就得是每 100 公克;每份寫毫升,右欄就得是每 100 毫升。不能一邊算重量、一邊算容量。
這句話也順帶解釋了錠狀、膠囊狀食品為什麼被指定走第二款——那類產品的每一份量常以「顆、粒、錠」標示,而「顆」對不上「每 100 公克(或毫升)」。
黏稠產品該用公克還是毫升,官方問答集的答覆是依流動性判斷:流動性大的液體(如優酪乳)通常以毫升為單位,流動性低、黏稠度高者(如沙茶醬、優格)得以公克為單位,醬油膏得視產品流動性自行判定。若產品為液態但檢驗單位給的是重量數據,問答集建議加測密度後換算成體積單位。
每一份量的數值怎麼訂
第五點的原則是:各類產品每一份量之重量(或容量),應考量國民飲食習慣及市售包裝食品型態之一般每次食用量。錠狀、膠囊狀(不包含糖果類食品)則以建議食用量作為每一份量,須為整數。
食藥署另訂有「食品營養標示份量參考值指引表」。問答集寫得很清楚:指引表僅供參考,廠商可自行訂定份量值,但應有訂定不同份量值之參考依據。
換句話說,份量不是不能自己訂,而是要說得出根據。把一包 500 公克的產品訂成「每份 25 公克」,讓每一欄的數字都變小,這種訂法在被問到「依據是什麼」的時候很難回答。
至於「本包裝含○份」,依第九點得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非拼裝販售且無法固定重量的產品(例如一整片烏魚子、一整尾魚),得將份數修整為整數後再加標「約」字。
最常寫錯的四種情況
- 只標「每 100 公克」,沒有「每份」。看起來資訊更中立,但每份含量是必要標示內容,少了就是漏標。
- 一份量剛好 100 公克,就把兩欄併成一欄。數值確實一樣,但格式規定的是兩欄並列。
- 錠狀、膠囊狀食品用了「每 100 公克」格式。這類產品(糖果類除外)法規指定用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 每份以「顆、粒、錠」標示,右欄卻並列「每 100 公克」。111 年修正之後,這兩欄的單位必須一致。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現行標示攤開,先確認「每份」那一欄在不在。不用先看數字,先看欄位。缺的是欄位就得重排版面,那比改數字費事得多。
- 檢查兩欄的單位是不是同一種。每份用公克,右欄應該是每 100 公克;每份用毫升,右欄應該是每 100 毫升;每份用顆、粒、錠,那就不該出現「每 100 公克」那一欄。
- 把每一份量的訂定依據寫成一句話,存進產品檔案。「參考份量參考值指引表」或「依一般每次食用量,單包裝即為一次食用量」都可以,重點是被問起時拿得出來。
常見問題
一份量剛好 100 公克,可以只標一欄嗎?
不可以。依規定應選擇以「每一份量(每一份或每份)」及「每 100 公克(或毫升)」,或以「每一份量(每一份或每份)」及其所提供「每日參考值百分比」標示,兩欄並列。數值相同不是合併的理由。
錠狀、膠囊狀食品可以用「每 100 公克」格式嗎?
不可以。食品型態為錠狀、膠囊狀(不包含糖果類食品)者,應以「每一份量」及其所提供「每日參考值百分比」標示,且每一份量應以建議食用量(須為整數)標示。
「本包裝含 3.5 份」這樣寫可以嗎?
可以。依第九點,本包裝所含份數得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無法固定重量且非拼裝販售的產品,也可以修整為整數後加標「約」字。
每一份量一定要照食藥署的指引表嗎?
不一定。指引表屬參考性質,廠商得依產品特性自行訂定,但應有訂定該份量值的參考依據。原則上仍須回到第五點的標準——國民飲食習慣與市售包裝食品型態之一般每次食用量。
最後
「每份還是每 100 公克」聽起來像版面問題,實際上它決定了整張標示的基準:單位怎麼配、要不要另外註明每日參考值、份量的依據說不說得出來。這些都不是印刷廠會幫忙檢查的事。
包裝送印之後才發現標示要改,成本不是改一張標籤,是整批重印。
本文為一般法規資訊整理,依撰稿當日查得之公告版本撰寫,不構成個案的合規結論。法規可能修正,實際標示仍應由食品業者依產品特性、配方與檢驗結果自行確認並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