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示字體的長度與寬度各不得小於 2 毫米。小包裝有例外,但例外的判準是「最大表面積不足 80 平方公分」,而且品名、廠商名稱、有效日期不在放寬之列。另一個常被拿來混用的數字是營養標示的「總表面積小於 100 平方公分」——那是另一條規定、另一種面積算法。
法規依據
| 項目 | 內容 |
|---|---|
| 法規名稱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
| 最近一次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
| 發布字號 | 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61300653 號令 |
| 相關條文 | 第 13 條(有效日期)、第 19 條(字體與語文) |
| 母法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 |
條文出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營養標示的版面規定則在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111.6.23 衛授食字第 1111301261 號,113.7.1 生效)。
細節一:2 毫米是長和寬各自都要達到
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款:有容器或外包裝之食品,其「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
條文用的是「各」。實務上最容易出問題的不是字級設定,是長體字——為了排得下把字壓扁,高度還有 2 毫米,寬度已經不足。設計稿在螢幕上看不出來,要用實際印樣量。
細節二:小包裝的例外沒有全部放寬
同一款的但書:最大表面積不足八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除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二毫米。
兩個地方要看清楚:
- 判準是「最大表面積」——包裝上最大的那一個面的面積,不是把每一面加起來。
- 放寬的是「其他項目」。品名、廠商名稱、有效日期這三項仍然要達到 2 毫米,不因為包裝小而放寬。
細節三:80 與 100 是兩個不同的門檻
這是本文最想講的一點。法規裡有兩個面積門檻,數字相近、算法不同、放寬的東西也不同:
| 門檻 | 面積怎麼算 | 放寬什麼 | 出處 |
|---|---|---|---|
| 80 平方公分 | 最大表面積 | 字體可小於 2 毫米(品名、廠商名稱、有效日期除外) | 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款 |
| 100 平方公分 | 總表面積 | 營養標示得以表格框橫向方式標示;採每日參考值百分比格式者,得免另註明各項營養素之每日參考值 |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
一個看最大的那一面,一個看全部加起來。用錯了會發生兩種情況:以為可以縮字結果不能縮,或是以為營養標示可以橫排結果不行。兩種都是版面要重排,不是改個數字。

細節四:有效日期要「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之上
施行細則第 13 條: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所定有效日期之標示,應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之上,並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但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並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
三件事:條文要求的是印在容器或外包裝上;日期要用能辨明的方式寫出年月日;只標到「年月」的那種,法律上的終止日是那個月的最後一天,不是第一天——這會影響庫存與效期管理怎麼算。
還有一條:中文為主、外文為輔
第 19 條第 2 款:在國內製造者,其標示如兼用外文時,應以中文為主,外文為輔。
設計上很常見的做法是英文大、中文小,看起來比較有質感。條文的要求是相反的。輸入的產品則依第 3 款,應依本法第 22 條及第 24 條規定加中文標示始得輸入。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拿實際印樣量,不要量設計稿。用游標卡尺或刻度尺量最小的那幾個字,長和寬分開量。印刷縮放與紙張吸墨都會讓成品跟稿件不一樣。
- 先算清楚兩個面積。最大的那一面多少平方公分(決定字體能不能縮)、全部面積加起來多少(決定營養標示能不能橫排)。兩個數字寫進產品檔案,下次改版直接用。
- 把品名、廠商名稱、有效日期單獨挑出來檢查。這三項在小包裝不放寬,最常見的錯就是整版一起縮。
常見問題
「最大表面積」要怎麼算?
指包裝上最大的那一個面的面積,不是各面加總。與營養標示那條看的「總表面積」是不同的算法,兩者不可互用。
包裝很小,可以整版一起縮字嗎?
不可以。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款的但書排除了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這三項仍應達到長寬各 2 毫米。
有效日期只標到年月可以嗎?
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可以,並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未達三個月者,應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
英文排得比中文大,會有問題嗎?
國內製造的產品兼用外文時,條文要求以中文為主、外文為輔。設計上若讓外文明顯主導版面,原則上與該款規定不符。
最後
字級與版面是最容易被當成「設計問題」的一塊,但它們是寫在法規裡的。而且這一類問題一旦成立,能改的只有版面——不是換個數字,是整張標籤重排、重印。
設計定稿前花十分鐘量字、算面積,比送印之後便宜得多。
本文為一般法規資訊整理,依撰稿當日查得之現行條文撰寫,不構成個案的合規結論。法規可能修正,實際標示仍應由食品業者依產品包裝型態自行確認並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