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前的標示自主檢核:九款加三份規定

包裝食品的標示不是只有食安法第 22 條那九款。食品技師整理上市前要走的四層檢核——九款應標示事項、營養標示與過敏原等三份規定、字體與版面要求,以及包裝上每一句文案的紅線。

上市前的標示自主檢核:九款加三份規定

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示不是只有食安法第 22 條那九款。九款是骨架,真正會被退件的多半落在另外三份「應遵行事項」——營養標示、過敏原、基因改造——以及施行細則的字體與有效日期規定。上市前把這四層走一遍,比送印之後補救便宜得多。

這份檢核表涵蓋什麼、不涵蓋什麼

涵蓋的是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一般食品的中文標示。不涵蓋:散裝食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食品添加物、健康食品、特殊營養食品、輸入產品的邊境查驗文件。那幾類各有自己的規定。

本文不列任何門檻數值與詞句清單。那些在各規定的附表與附件裡,會隨修正變動——過期的清單比沒有清單更危險,它會讓你以為自己確認過了。每一項都附查詢入口,請以查詢當日的現行版本為準。

對照圖:上市前的標示檢核分四層。第一層是食安法第 22 條的九款應標示事項;第二層是營養標示、過敏原、基因改造三份應遵行事項,並先確認是否適用得免營養標示規定;第三層是施行細則的字體與有效日期版面規定;第四層是包裝上非法定欄位的每一句文案,依第 28 條檢查。
九款是骨架,會被退件的多半在另外三層。

第一層:食安法第 22 條的九款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三個最常出事的地方:

  • 內容物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順序錯就是標示不符,不是排版問題。
  • 輸入產品要標「國內負責廠商」的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施行細則第 11 條),並得另標國外製造廠商;只標國外廠商不符合。
  • 第九款「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常被當成「我沒用就不用管」。要確認的是原料供應商的證明文件,不是印象。

第二層:三份「應遵行事項」

規定要確認的事現行版本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格式擇一(每份+每 100 公克,或每份+每日參考值百分比)、單位一致、得標「0」的條件111.6.23 衛授食字第 1111301261 號(113.7.1 生效)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應標示的類別與但書除外、醒語兩種寫法擇一107.8.21 衛授食字第 1071302165 號(109.7.1 生效)
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是否使用、非有意攙入的比例、高層次加工品是否仍須標示104.5.29 部授食字第 1041301628 號

營養標示之前還有一個前置問題:這項產品要不要標。「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107.3.14 衛授食字第 1071300397 號)列了得免標示的品項,但前提是沒有營養宣稱——只要包裝上出現了宣稱詞句,免標的資格就沒了。

第三層:版面與字體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106.7.13 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61300653 號令):

  • 第 19 條第 1 款: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米。最大表面積不足八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除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得小於二毫米。
  • 第 19 條第 2 款:國內製造者兼用外文時,應以中文為主、外文為輔。
  • 第 13 條:有效日期應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之上,並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得僅標明年月,並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

另外要留意「總表面積小於一百平方公分」是營養標示那條的門檻,算法是各面加總,與施行細則的「最大表面積八十平方公分」不同,兩者不可互用。

第四層:包裝上的每一句話

標示欄位對了,不代表包裝正面沒問題。第 22 條管的是「應該標什麼」,食安法第 28 條管的是「不可以說什麼」: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認定的依據是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113.5.8 衛授食字第 1131200998 號修正第四條附件二)。這一層的細節另篇處理,檢核時至少要做一件事:把包裝上所有非法定欄位的文案抄出來,一句一句看——包含產品故事、標語、圖案上的字。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1. 把標示草稿拆成兩欄:法定欄位、行銷文案。兩欄用不同的規定檢查,混在一起看一定會漏。
  2. 每一項法定欄位後面寫下它的依據來源。寫得出「這是誰給的資料、哪一份文件」才算確認過;寫不出來的就是待查項目。
  3. 把三份應遵行事項的公告頁各開一次,確認版本日期。不要用去年整理的內部文件當基準,那是最常見的失誤來源。

常見問題

小包裝可以少標一些項目嗎?

食安法第 23 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有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的規定,適用對象與得免項目依該規定辦理,並非由業者自行判斷。字體放寬(施行細則第 19 條)與免標項目是兩件不同的事。

沒有做營養宣稱,就一定可以免營養標示嗎?

不是。「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列有適用品項,未有營養宣稱只是其中一個前提,產品本身還要落在該規定所列的範圍內。

代工產品的標示責任在誰身上?

標示責任原則上依第 22 條所定應標示廠商的身分判斷,實務上會看委託關係與產品上實際標示的廠商。個案的責任歸屬建議個別確認,不宜一概而論。

這份檢核表可以直接當成合規證明嗎?

不行。它是自主管理的動線提醒,不是合規結論。每一項的實際判斷仍須回到現行條文與產品的實際狀況。

最後

標示出錯的成本不是罰鍰而已,是整批重印加上下架的時間。而這四層裡面,只有第一層是大家都記得的。

檢核表真正的價值不在於「全部打勾」,而在於逼出那些你寫不出依據的項目。那些才是風險所在。

本文為一般法規資訊整理,依撰稿當日查得之現行條文與公告版本撰寫,不構成個案的合規結論。法規可能修正,實際標示仍應由食品業者依產品實際狀況自行確認並負責。

Next St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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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一營養諮詢會依你的作息、預算與外食比例調整,不是給一張標準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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