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文案的紅線:這四種寫法會被認定不實

食安法第 28 條分成兩層:不實誇張與醫療效能,罰鍰起算差 15 倍。食品技師說明認定準則的四種與三種情形,以及為什麼逐字避開禁用詞沒有用——認定看的是整體表現綜合判斷。

包裝文案的紅線:這四種寫法會被認定不實

食安法第 28 條分成兩層:第一項是「不實、誇張、易生誤解」,第二項是「醫療效能」。兩層的罰鍰差很多——前者 4 萬到 400 萬,後者 60 萬到 500 萬。而認定的方式不是逐字比對禁用詞,是就整體表現綜合判斷:品名、文字、圖案、符號、影像、聲音全部一起看。

法規依據

項目內容
母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108.6.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61 號令修正公布)
認定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最近一次修正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8 日(修正第四條附件二)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 1131200998 號
罰則食安法第 45 條

條文出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認定準則

本文不抄附件一與附件二的詞句清單。那兩份清單會修——附件二在 113 年 5 月才剛改過。抄一份放在文章裡,讀者用的時候可能已經不是現行版本,而過期的清單比沒有清單更危險。本文講的是清單以外的東西:認定怎麼運作、四種情形各自的判準。

對照圖:食安法第 28 條分兩層。第一項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有四種認定情形,罰鍰 4 萬至 400 萬元;第二項醫療效能有三種認定情形,罰鍰 60 萬至 500 萬元;認定依準則第 3 條就品名、文字、圖案、符號、影像、聲音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
先判斷落在哪一層,再看內容。

先分清楚兩層

第 28 條第 1 項: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公告之器具容器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第 28 條第 2 項: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依第 45 條,違反第 1 項處 4 萬元以上 400 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 2 項處 6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得命歇業、停業或廢止登記事項;廣告違規者按次處罰至停止刊播為止。

兩層的起算點差 15 倍。所以文案審查的第一個動作不是找禁用詞,是先判斷這句話落在哪一層。

認定準則第 4 條:四種會被認定「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1. 與事實不符。最直觀的一種,也包含產地、成分、製程的描述與實際不一致。
  2. 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注意這一款的舉證責任在業者身上——「說得出來」不等於「證明得了」。
  3. 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這一款最容易踩,因為它涵蓋的不只是疾病,還包括「外觀」。
  4. 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或類似意義詞句。但依法令規定應標示之核准公文書字號不在此限。把核准函的字號拿來當背書,本身就是違規。

另外兩件事寫在同一條:品名使用「健康」字樣有其限制(經許可的健康食品除外);而附件一所列詞句、附件二所列營養素或特定成分的生理功能詞句,是可以用的範圍。要用生理功能的說法,就必須回到那兩份附件確認當日的現行內容。

認定準則第 5 條:三種會被認定「醫療效能」

  1. 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
  2. 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3. 涉及中藥材效能

第三款值得單獨提出來:引用中藥材的傳統效能敘述,即使引的是古籍,仍落在這一款。做漢方、草本、藥食同源產品線的,這是最常被忽略的一條。

「整體表現,綜合判斷」是什麼意思

準則第 3 條寫得很清楚:認定應就傳達予消費者的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這句話有三個實務後果:

  • 逐字避開禁用詞沒有用。字面上沒有寫,但圖案、排版、前後文合起來讓消費者產生那個印象,一樣會被認定。
  • 圖案與符號算數。器官示意圖、體態前後對比、白袍人物、器械符號,都是「訊息」。
  • 載體不限包裝。條文寫的是「標示、宣傳或廣告」——官網、社群貼文、電商頁面、直播口播都在範圍內。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1. 把包裝與網頁上所有非法定欄位的文字抄成一份清單。包含標語、產品故事、圖片上的字、電商頁的規格說明。沒抄出來的句子不會被檢查到。
  2. 每一句先分層,再看內容。問兩個問題:這句有沒有講到疾病、器官、生理或外觀的改變(第 2 項風險)?講得出證據嗎(第 4 條第 2 款)?
  3. 把「說得出來」和「證明得了」分開。每一個功能性描述後面,寫下你手上的佐證是什麼、在哪一份文件裡。寫不出來的就先拿掉。

常見問題

只要不寫「治療」兩個字就安全嗎?

不是。認定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包含圖案、符號與影像。字面避開特定詞句,不影響整體傳達的訊息如何被認定。

社群貼文和直播也算嗎?

第 28 條規範的是標示、宣傳或廣告,未以載體區分。實務上官網、社群、電商頁面與口播內容都可能被認定為宣傳或廣告。

引用古籍講中藥材的效能可以嗎?

認定準則第 5 條第 3 款明列「涉及中藥材效能」屬醫療效能之認定情形,未因引用來源為古籍而不同。

哪些生理功能的說法是可以用的?

認定準則第 4 條第 3 項授權以附件一、附件二列出可使用的詞句與對應的營養素或成分。內容會隨修正變動,使用前請直接查閱現行附件,不要引用二手整理。

最後

文案審查最常見的誤解,是把它當成「查禁用詞」。準則第 3 條已經把答案寫在前面——看的是整體傳達給消費者的訊息,不是單一句子。

所以有效的作法不是拿一份詞彙表去比對,而是把所有文案攤開,一句一句問「這句在說什麼、憑什麼這樣說」。

本文為一般法規資訊整理,依撰稿當日查得之現行條文撰寫,不構成個案的合規結論,也不是對任何文案的事前核可。法規與附件可能修正,實際文案仍應由食品業者依現行規定自行確認並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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