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上要求標示的只有「有效日期」。「保存期限」不是必標項目,它是廠商自願提供的資訊,通常要配合製造日期才算得出來。兩者混用會出事的地方在於:逾有效日期的食品不得販賣,而保存期限沒有這個效果。
法定要標的是哪一個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標示「有效日期」。條文裡沒有「保存期限」這一款。
怎麼標則寫在施行細則第 13 條(106.7.13 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61300653 號令):有效日期之標示,應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之上,並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但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並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
注意這一條的寫法——「保存期限」在這裡是用來決定有效日期能不能只標到年月的條件,不是一個要標示的欄位。

兩者差在哪
| 有效日期 | 保存期限 | |
|---|---|---|
| 法律地位 | 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應標示事項 | 非應標示事項,廠商自願提供 |
| 形式 | 一個日期(到哪一天為止) | 一段長度(例如「常溫 12 個月」) |
| 要幾個資訊才看得懂 | 一個就夠 | 要再知道製造日期才算得出來 |
| 逾期的效果 | 依第 15 條第 1 項第 8 款,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 無此效果 |
所以包裝上只寫「保存期限 12 個月」而沒有有效日期,是不符合第 22 條的;反過來,只標有效日期而沒寫保存期限,完全沒有問題。
「只標到年月」是哪一天到期
這是消費者最常誤會的一點。看到「2027.03」,很多人以為是 3 月 1 日,或乾脆當成整個 3 月都不確定。
條文寫的是: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所以「2027.03」的有效日期是 2027 年 3 月 31 日。
而且能這樣標是有條件的——只有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產品才可以。保存期限短的產品,必須標到年月日。
還有兩個常被弄混的詞
- 製造日期:不是第 22 條的應標示事項。很多產品會自願標,因為它配上保存期限才能讓消費者自己驗算有效日期。
- 賞味期限:不是我國法規用語。那是外文標示的習慣譯法,進口品加中文標示時仍應依第 22 條標示有效日期。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看包裝時先找「有效日期」四個字。只寫保存期限、只寫製造日期的,資訊是不完整的。
- 看到只標年月的,自己補成當月最後一天。那才是法律上的終止日,不要往前抓。
- 家裡的存貨照有效日期排,不要照買的順序排。同一類產品的保存期限不一定一樣,買得早不等於過期得早。
常見問題
包裝上只寫「保存期限」,沒有有效日期,可以嗎?
依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應標示的是有效日期。只標保存期限而未標有效日期,原則上與該款規定不符。
「2027.03」是 3 月 1 日還是 3 月 31 日?
依施行細則第 13 條但書,僅標明年月者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所以是 3 月 31 日。
為什麼有些產品可以只標到年月?
該但書適用於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產品。保存期限較短者,仍應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
過了有效日期一天就一定不能吃嗎?
法規規範的是販賣端: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販賣或公開陳列。至於個人食用,那是風險判斷而非法規問題,與產品型態、開封與否、保存條件都有關,無法一概而論。
最後
這兩個詞會混,是因為日常語言裡它們幾乎同義。但在法規裡,一個是必須印在包裝上的日期,另一個只是用來決定那個日期能標多粗略的條件。
買東西的時候只要記一件事:找有效日期,只標到年月就算到那個月的最後一天。
本文為一般食品標示資訊整理,依撰稿當日查得之現行條文撰寫,不針對任何特定產品。法規可能修正,實際判斷請以現行條文為準;個別食品的食用安全建議諮詢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