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工產品出事,罰的是標示上那個廠商。法規沒有「因為是代工所以責任轉移」這回事——第 22 條要求標示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而受委託製造的工廠本身就在「製造廠商」的定義裡。委託雙方可以用合約約定誰賠,但那是民事,不影響主管機關依標示找誰。
法規怎麼定義這兩個角色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5 款,包裝食品應標示「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兩個名詞的定義在施行細則(106.7.13 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61300653 號令):
| 角色 | 定義 | 出處 |
|---|---|---|
| 製造廠商 | 直接製造、加工、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廠商,受委託之製造廠商,以及進行改裝製程且影響產品衛生安全之廠商 | 第 10 條 |
| 國內負責廠商 | 對該產品於國內直接負法律責任之食品業者 | 第 11 條 |
兩件事要看清楚:
- 「受委託之製造廠商」明文寫在製造廠商的定義裡。代工廠不是規定沒想到的角色,它本來就是製造廠商。
- 「國內負責廠商」的定義直接寫了「直接負法律責任」。把自己掛上這個欄位,就是在標示上聲明自己負責。

國內製造與輸入,標法不同
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2 項分得很清楚:
- 國內製造:指應標示製造廠商的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或標示國內負責廠商的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或二者均標示。
- 輸入:指應標示國內負責廠商的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並得另標示國外製造廠商。
所以國內代工的情形,品牌端有三種合法寫法——只標代工廠、只標自己(作為國內負責廠商)、兩個都標。選哪一種,決定了消費者與稽查人員第一個找到誰。
出事的時候罰誰
實務上要先分清楚是哪一種違規,罰則條號不同:
| 情形 | 依據 | 罰鍰 |
|---|---|---|
| 未依規定標示(漏標、格式不符) | 違反第 22 條,依第 47 條 | 3 萬至 300 萬元 |
| 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 違反第 28 條第 1 項,依第 45 條 | 4 萬至 400 萬元 |
| 標示涉及醫療效能 | 違反第 28 條第 2 項,依第 45 條 | 60 萬至 500 萬元 |
而「罰誰」的起點是標示上的廠商。主管機關看到的是包裝,不是你們的委製合約。
這不表示代工廠沒事——如果違規源自製造端(例如配方與標示不符、製程造成的含量偏差),代工廠身為製造廠商同樣在規範對象之內。個案的責任分配要看具體事實,不能一概而論。
合約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不能做的:合約不能改變主管機關依標示追究的對象。約定「標示責任由乙方承擔」不會讓行政罰鍰轉到對方頭上。
能做的:把三件事寫進委製合約,出事時的求償與復原會快得多。
- 標示內容的最終確認權與確認流程。誰出稿、誰核、以哪一版為準、用什麼形式留紀錄。
- 原料資料的提供義務。過敏原、基因改造原料、營養成分數據,由誰提供、格式為何、變更時多久內通知。這一條沒寫,改配方時最容易失聯。
- 違規時的處理與求償。回收費用、重印費用、罰鍰的分擔方式。這是民事約定,不影響行政責任,但決定了最後誰承擔金額。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拿出你的產品,看第 5 款那一欄寫的是誰。只寫代工廠、只寫自己、還是兩個都寫——先確認現況,再判斷是不是你要的。
- 找出標示內容的「最後確認人」是誰。如果答案是「設計公司排的、工廠印的」,那就是沒有人在確認。
- 把原料端的資料要求寫成一張表。過敏原、基改、營養數據、有效日期依據,各由誰提供、什麼時候更新。下次改配方直接照表要。
常見問題
包裝上只標我們公司,代工廠可以不出現嗎?
國內製造的產品,依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2 項,得標示製造廠商、或標示國內負責廠商、或二者均標示。只標國內負責廠商是規定容許的方式之一。
那代工廠就沒有責任了嗎?
不是。受委託之製造廠商本身即屬施行細則第 10 條所定之製造廠商,仍受食安法規範。實際責任分配須依個案事實判斷。
合約寫明標示由代工廠負責,可以嗎?
合約是委託雙方之間的民事約定,可以處理求償與費用分擔,但不影響主管機關依法令與標示內容認定行政責任的對象。
進口產品也可以只標國外廠商嗎?
不行。依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2 項,輸入之食品指應標示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並得另標示國外製造廠商。
最後
代工最常見的誤解,是把「誰做的」跟「誰負責」當成同一件事。法規把它們拆開了:製造廠商是做的人,國內負責廠商是負法律責任的人,而你在包裝上填哪一個,就是在宣告自己站哪一個位置。
合約談的是出事之後錢怎麼算;標示欄位決定的是出事的時候誰先被找上。兩件事都要處理,但不要拿其中一件去取代另一件。
本文為一般法規資訊整理,依撰稿當日查得之現行條文撰寫,不構成個案的合規結論,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的責任歸屬涉及具體事實與合約內容,建議個別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