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售的四種抹醬類產品各有一個數字門檻:奶油要乳脂肪達 80% 以上,乳脂要乳脂肪達 10% 以上未達 80%,人造奶油要油脂達 80% 以上,脂肪抹醬要油脂達 10% 以上未達 80%。超市冰櫃裡的「鮮奶油」,法規上的品名是乳脂。另外有一條禁止規定:不得使用表彰其為植物性奶油之文字。
法規依據
| 項目 | 內容 |
|---|---|
| 規定名稱 | 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
| 發文 |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6 日衛授食字第 1051303972 號 |
| 生效 |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 日 |
| 授權依據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 |
規定全文見食藥署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母法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請以查詢當日的現行版本為準。
先分兩組:來自乳的,和來自油脂的
這份規定的第二點與第三點分別管兩組產品,判斷順序是先分組再看數字。
第二點管奶油與乳脂,原料限定在乳品衍生的油脂,看的是乳脂肪含量。
第三點管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原料是食用油脂加水與食品添加物後乳化製成,看的是油脂含量。
兩組的門檻數字剛好一樣(80% 與 10%),但量的東西不同。把人造奶油的油脂含量拿去對奶油的門檻,是最常見的誤判。

奶油:乳脂肪 80% 以上,而且只能來自乳
第二點第一款對奶油下的定義有兩層限制。
第一層是原料:僅由乳品衍生之油脂製品。只要摻了乳以外的油脂,這個產品就不能叫奶油。
第二層是製程與含量:經殺菌、攪動、提煉製成供食用,且乳脂肪含量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這兩層要同時成立。乳脂肪 85% 但混了棕櫚油的產品,過不了第一層。
鮮奶油的法定品名是乳脂
第二點第二款定義的「乳脂」,是把乳品中的脂肪用物理方式分離,做成脂肪分散在脫脂乳中的乳化產品,在冷凍溫度以上呈液狀,乳脂肪含量達 10% 以上未達 80%。
條文接著寫了一句:其品名亦得標示為「食用乳油」、「鮮奶油」或「鮮乳油」。
所以蛋糕店用的那罐鮮奶油,在這份規定底下屬於乳脂,不是奶油。這兩個品名在規定裡是分開的兩款,含量區間也不重疊。
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只看油脂含量
第三點先定義這一組產品:食用油脂適當添加水及食品添加物後,經乳化、急冷、捏合等處理,或不經急冷、捏合,製出具可塑性或流動狀的產品。
接著分兩款:油脂含量達 80% 以上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達 10% 以上未達 80% 應標示為脂肪抹醬。
這裡用的詞是「應標示為」,不是「得標示為」。落在哪個區間就用哪個品名,沒有選擇空間。
第三點第三款是一條禁止規定
第三點第三款:不得使用表彰其為植物性奶油之文字作為產品外包裝之標示。
「植物奶油」「蔬菜奶油」這類寫法,把一個來自食用油脂的產品掛上奶油兩個字,正是這一款要擋的。這款管的是外包裝標示的文字,不是產品本身能不能做。
同一個邏輯在其他品名規定也出現過,例如果汁含量未達門檻就不能把果汁放進品名,見果汁含量未達 10%,品名不能寫果汁;巧克力則是以可可固形物與乳脂肪劃出三種門檻,見黑、白、牛奶,三種巧克力各有門檻。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先確認產品屬於哪一組。原料全部來自乳,走第二點;是食用油脂乳化製成,走第三點。
- 把含量算出來再決定品名。80% 與 10% 是硬門檻,產品落在哪個區間就用哪個品名。
- 檢查外包裝有沒有「植物性奶油」意思的文字。這是第三點第三款明文禁止的。
常見問題
奶油與鮮奶油的法規定義差在哪裡?
依規定第二點,奶油指僅由乳品衍生之油脂製品,乳脂肪含量達 80% 以上;鮮奶油屬於「乳脂」,乳脂肪含量達 10% 以上未達 80%,品名亦得標示為食用乳油或鮮乳油。
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怎麼分?
兩者都屬食用油脂乳化製成的產品。依規定第三點,油脂含量達 80% 以上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達 10% 以上未達 80% 應標示為脂肪抹醬。
可以把產品寫成「植物奶油」嗎?
不行。規定第三點第三款明定不得使用表彰其為植物性奶油之文字作為產品外包裝之標示。
這份規定從什麼時候開始適用?
依 106 年 2 月 6 日衛授食字第 1051303972 號公告,自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 日生效。
最後
這份規定把四個日常用語變成四個有含量區間的法定品名,而且兩組產品量的東西不一樣。
產品開發時若配方還在調整,品名就不能先定。油脂含量從 81% 掉到 79%,包裝上的品名要從人造奶油改成脂肪抹醬,是整批包材的事。
本文為一般法規資訊整理,依撰稿當日查得之公告與條文撰寫,不構成個案的合規結論。公告可能修正,請以現行版本為準;實際標示仍應由食品業者自行確認並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