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果蔬汁飲料的標示依含量分成三段:達 10% 以上要標原汁含有率;未達 10% 不得標示果蔬汁字樣,且要在正面標「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完全沒有的要標「無果(蔬)汁」,品名含果蔬名稱者還要加「口味」或「風味」。而且這些字的大小隨瓶子大小改變。
法規依據
| 項目 | 內容 |
|---|---|
| 規定名稱 | 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 |
| 發文 | 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3 日部授食字第 1031300643 號 |
| 生效 | 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1 日 |
| 授權依據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2 項 |
規定全文見食藥署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母法見食安法第 22 條。請以查詢當日的現行版本為準。
先確認自己在不在範圍內
規定第二點寫得很寬:
本規定適用於產品外包裝標示果蔬名稱(含品名)或標明果蔬圖示(樣),且直接供飲用之包裝飲料。
兩個要件。第一個是「標示果蔬名稱或標明果蔬圖示」——注意圖示也算。包裝上沒有寫任何水果名字,但印了一顆柳橙,這條規定就適用。這是最常被忽略的一句,因為設計端通常不覺得一張插圖算「標示」。
第二個是「直接供飲用」。需要稀釋的濃縮糖漿、要沖泡的粉末,不在這裡。

三段式:10% 與 0 是兩條線
達 10% 以上
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原汁含有率。由二種以上果蔬汁混合、且品名標示為果蔬汁者,還要看品名有沒有把成分講完:
- 品名揭露全部果蔬名稱——名稱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寫「蘋果鳳梨汁」就代表蘋果比鳳梨多。
- 品名未揭露全部果蔬名稱——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綜合果(蔬)汁」、「混合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
未達 10%
除內容物名稱外,不得標示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並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或等同意義字樣,或直接標示其原汁含有率。
這一段的重點是那個「除內容物名稱外」——成分表裡仍然可以寫柳橙汁,但品名與正面文案不能用果汁兩個字。
完全未含
應於外包裝正面顯著處標示「無果(蔬)汁」;產品品名含果蔬名稱者,並應於品名中標示「口味」、「風味」或等同意義字樣。
注意這裡是「並應」——兩件事都要做,不是二選一。品名叫「柳橙風味飲料」還不夠,正面仍要有「無果汁」。
字體大小隨瓶子改變
第六點規定,上述應於正面顯著處標示的字樣,字體顏色應與底色明顯不同,長寬並應符合下表:
| 產品體積(mL) | 字體長寬(cm) |
|---|---|
| 150 以下 | 各 0.3 以上 |
| 151 至 300 | 各 0.5 以上 |
| 301 至 600 | 各 0.8 以上 |
| 601 以上 | 各 1.2 以上 |
這張表是本篇最實用的一段,也是最容易出錯的一段——同一支產品做了大小瓶,字級要跟著換版。小瓶的版子直接放大做成大瓶,字體比例看起來一樣,絕對值卻沒有到。
與現場調製飲料的差別
這份規定管的是包裝飲料。手搖杯那一套走的是另一份公告,要標的東西也不同(總糖量、總熱量、總咖啡因與原料原產地),見手搖飲要標的三個數字與一個產地。
同一家公司同時做包裝飲料與門市現調,兩套都要顧,而且不能互相套用。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先看設計稿上有沒有水果圖。有圖就適用,即使一個字都沒寫。
- 拿尺量正面那句話。對照瓶子容量查上表,這是可以當場驗收的一項。
- 確認「無果汁」與「風味」兩件事都做了。完全未含果蔬汁的產品,這兩項是並列義務。
常見問題
包裝上只印水果圖片,沒寫文字,也要標嗎?
要。規定第二點適用於外包裝標示果蔬名稱(含品名)或標明果蔬圖示(樣),且直接供飲用之包裝飲料。
果汁含量 5%,品名可以叫「柳橙汁」嗎?
不可以。未達百分之十者,除內容物名稱外不得標示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並應標示「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或直接標示原汁含有率。
綜合果汁的品名要怎麼排?
品名揭露全部果蔬名稱者,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未揭露全部者,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綜合果(蔬)汁」、「混合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
字要多大?
依產品體積分四級:150 mL 以下各 0.3 公分以上、151 至 300 各 0.5、301 至 600 各 0.8、601 以上各 1.2,且字體顏色應與底色明顯不同。
最後
這份規定的結構其實很單純——先量含量,再選段落,最後量字級。三個動作,順序不能顛倒。
會出事的地方幾乎都在第一步之前:沒有人問過「我們這支到底算不算宣稱含果蔬汁」。而那個答案,常常是設計師畫上去的一顆水果決定的。
本文為一般法規資訊整理,依撰稿當日查得之公告與條文撰寫,不構成個案的合規結論。公告可能修正,請以現行版本為準;實際標示仍應由食品業者自行確認並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