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巧克力」三個字有含量門檻,不是自由心證。黑、白、牛奶三種各有一組下限;加了其他食品原料還想叫巧克力,巧克力含量要有 25% 並加標「含餡」或「加工」;添加其他植物油不得超過總重量 5%,而且要在品名附近加標「添加植物油」。
法規依據
| 項目 | 內容 |
|---|---|
| 規定名稱 | 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
| 最近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2 日衛授食字第 1091301928 號 |
| 授權依據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25 條第 2 項 |
公告與規定全文見食藥署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母法見食安法第 22 條。門檻數值請以查詢當日的現行版本為準。
三種品名,三組下限
規定第二點管的是不含內餡、固體型態的產品——以可可脂、可可粉或可可膏等可可製品為原料,並可添加糖、乳製品或食品添加物製成者。三種品名各有門檻:
| 品名 | 應符合的含量 |
|---|---|
| 黑巧克力 | 總可可固形物至少 35%、可可脂至少 18%、非脂可可固形物至少 14% |
| 白巧克力 | 可可脂至少 20%、牛乳固形物至少 14% |
| 牛奶巧克力 | 總可可固形物至少 25%、非脂可可固形物至少 2.5%、牛乳固形物至少 12% |
第四款還補了一句關鍵的話:品名標示為「巧克力」者,其原料及含量應以前三款為限。
也就是說,「巧克力」這個不加形容詞的品名不是最寬鬆的選項,而是最嚴格的——它必須落在黑、白、牛奶三者之一的規格內。想省略形容詞,規格反而不能省。

植物油那 5%:兩件事一起發生
第三點規定,前點的巧克力有添加其他植物油者,添加量不得超過該產品總重量的 5%,而且產品應於品名附近加標示「添加植物油」或等同字義。
這一條要看成兩件事同時成立:
- 超過 5%——那就不符合第二點的規格了,品名不能再用巧克力那三組名稱。
- 未超過 5%——可以叫巧克力,但必須揭露,而且要標在品名附近,不是藏在成分表裡。
實務上這是包材最容易漏的一句。配方端知道加了代可可脂,標示端卻只寫進內容物名稱,沒有在品名附近加標。
含餡與加工:25% 那條線
第四點管的是加了其他食品原料的固體產品——夾心、餅乾棒、堅果塊這些。以巧克力為品名者,巧克力含量至少 25%,並應於品名前加標示「含餡」或「加工」或等同字義。
注意位置是「品名前」,與植物油那句的「品名附近」不同。規定把兩個位置分開寫,就是分開要求。
抹醬與糖漿:另一組門檻
第五點是半固體或流體型態的產品。品名標示為「巧克力抹醬(或糖漿)」或等同字義者,應以可可製品為原料,並得添加其他食品原料,其總可可固形物至少 5% 或可可脂至少 2%。
這一組是「或」,兩個條件符合其一即可,與固體型態那三組全部要同時符合不一樣。
字體:包裝與散裝兩套
- 包裝巧克力:依前述規定標示,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
- 具稅籍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巧克力:應於販售場所標示,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以標籤標示者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第七點則寫明:品名標示未符合本規定,其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者,依食安法相關規定辦理。品名踩線的後果走的是那一條,見品名寫「健康」,先看有沒有許可證。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配方表的可可固形物、可可脂、牛乳固形物三個數字拉出來。對照上表,先確認自己能叫哪一個名字。
- 查有沒有加其他植物油。有的話算佔總重量幾 %,並確認品名附近有沒有那五個字。
- 夾心產品量一次巧克力含量。未達 25% 就不能以巧克力為品名。
常見問題
品名只寫「巧克力」,規格比較寬鬆嗎?
不是。依規定第二點第四款,品名標示為「巧克力」者,其原料及含量應以黑巧克力、白巧克力、牛奶巧克力三款為限。
加了植物油還能叫巧克力嗎?
添加量不得超過該產品總重量之百分之五,且應於品名附近加標示「添加植物油」或等同之字義。超過者即不符合第二點所定規格。
夾心巧克力要標什麼?
以巧克力添加其他食品原料製成之固體型態產品並以巧克力為品名者,其巧克力含量至少百分之二十五,並應於品名前加標示「含餡」或「加工」或等同之字義。
巧克力抹醬的門檻是多少?
總可可固形物至少百分之五或可可脂至少百分之二,符合其一即可,與固體型態須同時符合數項不同。
最後
這份規定把「巧克力」從一個形容詞變回一個有規格的名字。它不管好不好吃,只管名實相不相符。
所以研發改配方的那一刻,就同時決定了包材上能寫哪幾個字。先確定名字撐得住,再去設計包裝。反過來做,改的就是模具與印版。
本文為一般法規資訊整理,依撰稿當日查得之公告與條文撰寫,不構成個案的合規結論。規定可能修正,門檻數值請以現行版本為準;實際標示仍應由食品業者自行確認並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