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裝食用鹽品的碘標示規定,管的不只是加碘的鹽。沒有添加碘化鉀或碘酸鉀的鹽,也要註明「碘為必需營養素。本產品未加碘。」加碘的另有品名、醒語與總碘含量三項要求。氟鹽則是另一份規定,醒語兩句,而且可以宣稱「可幫助牙齒健康」。
法規依據
| 項目 | 內容 |
|---|---|
| 碘 | 包裝食用鹽品之碘標示規定,105 年 11 月 1 日部授食字第 1051303180 號,106 年 7 月 1 日生效 |
| 氟 | 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105 年 6 月 15 日部授食字第 1051301787 號,105 年 7 月 1 日生效 |
| 授權依據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 |
規定全文見食藥署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的碘標示規定與氟標示規定,母法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請以查詢當日的現行版本為準。
碘標示規定第三點:沒加也要說
大部分標示規定只管「有做某件事」的產品。碘標示規定不是這樣。
第二點管添加碘化鉀或碘酸鉀的鹽,第三點接著寫:未添加碘化鉀或碘酸鉀之包裝食用鹽品應註明「碘為必需營養素。本產品未加碘。」醒語字樣。
所以市面上的包裝食用鹽,無論加不加碘,包裝上都要有一句關於碘的話。玫瑰鹽、海鹽、岩鹽,只要是包裝食用鹽品,沒加碘就要標那一句。

加碘鹽的三件事
碘標示規定第二點對添加碘化鉀或碘酸鉀的鹽列了三款:
- 品名應以「碘鹽」、「含碘鹽」或「加碘鹽」命名。三選一,不能自創。
- 醒語要註明「碘為必需營養素。本產品加碘。但甲狀腺病人應諮詢相關醫師意見。」
- 營養標示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辦理,而且應加標產品之總碘含量。
第三款是最容易漏的一項。營養標示的固定欄位裡沒有碘,總碘含量要另外加上去。
加氟鹽:兩句醒語,一句可以宣稱的話
氟標示規定第二點的結構跟碘那份一樣,品名為「氟鹽」、「含氟鹽」或「加氟鹽」三選一,營養標示要加標總氟含量。醒語是兩句:
「併同使用含氟鹽及氟錠前,應諮詢牙醫師意見。」與「限使用於家庭用鹽」。
第三點另外開了一扇門:前點食品得於包裝上宣稱標示「可幫助牙齒健康」。這句宣稱寫在公告裡,是允許的文字,不是業者自己想的說法。其他產品要做類似宣稱,走的是另一套程序,見品名寫「健康」,先看有沒有許可證。
碘氟都加的時候,品名可以合併
碘標示規定第四點處理兩者並存:同時添加氟化鉀或氟化鈉的,也要符合氟標示規定,品名得合併標示為「○○鹽」、「含○○鹽」或「加○○鹽」,其中「○○」為碘氟或氟碘。
所以「碘氟鹽」與「氟碘鹽」都可以,但兩份規定的醒語與總含量標示各自都要做,不會因為品名合併就少一組。
醒語字體:長寬各不得小於四毫米
兩份規定的最後一點都寫了同一件事:醒語標示字樣之字體,其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四毫米,且其顏色須與產品外包裝底色明顯不同。
顏色那半句常被忽略。醒語印成與底色相近的灰字,字高就算量得到四毫米,也不符合這一點。醒語有字體下限的規定並不只這一份,阿斯巴甜的警語也是另外一份公告在管,見阿斯巴甜那句警語,只是其中一份公告。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先確認產品有沒有加碘。兩種情形都要標,只是標的句子不同。
- 把總碘或總氟含量加進營養標示。這不在固定欄位裡,要另外加標。
- 量醒語字體並看底色。長寬各四毫米以上,顏色要與底色明顯不同。
常見問題
沒有加碘的鹽需要標示嗎?
需要。依包裝食用鹽品之碘標示規定第三點,未添加碘化鉀或碘酸鉀之包裝食用鹽品,應註明「碘為必需營養素。本產品未加碘。」醒語字樣。
加碘鹽的品名可以自己取嗎?
不行。依同規定第二點第一款,品名應以「碘鹽」、「含碘鹽」或「加碘鹽」命名。
加氟鹽可以說「可幫助牙齒健康」嗎?
可以。依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第三點,符合第二點的加氟鹽得於包裝上宣稱標示「可幫助牙齒健康」。
醒語的字要多大?
依兩份規定,醒語標示字樣之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四毫米,且顏色須與產品外包裝底色明顯不同。
最後
這兩份規定把一包鹽的包裝拆成品名、醒語、營養標示三個位置,每個位置都有指定的文字或數值。
做鹽品的業者要注意的是順序:碘加不加是配方端決定的,決定完才動品名與醒語。配方改了而包材沒跟著改,兩句互相矛盾的醒語會同時出現在同一面上。
本文為一般法規資訊整理,依撰稿當日查得之公告與條文撰寫,不構成個案的合規結論。公告可能修正,請以現行版本為準;實際標示仍應由食品業者自行確認並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