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語不寫在食安法的條文裡。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是一個開放款——每一句警語都是一份獨立公告,會新增,也會被廢止。所以警語不能靠背,要靠查,而且查「有沒有被廢止」比查「有沒有這一條」更容易出錯。
法規依據
| 項目 | 內容 |
|---|---|
| 法源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最新修正 108 年 6 月 12 日) |
| 實例一:現行 | 添加阿斯巴甜之食品應標示苯酮尿症患者不宜使用(77 年 6 月 2 日衛署食字第 731556 號) |
| 實例二:新增 |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109 年 2 月 6 日衛授食字第 1081304035 號) |
| 實例三:廢止 | 廢止七葉膽(絞股藍)製品應加標示事項(113 年 7 月 11 日衛授食字第 1131301536 號) |
公告原文見食藥署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的阿斯巴甜公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公告與七葉膽廢止公告;母法見食安法第 22 條。請以查詢當日的現行版本為準。
為什麼警語不在法條裡
打開食安法第 22 條,品名、內容物、淨重、廠商、日期這些欄位一款一款寫得很明確,到第 10 款只剩一句「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那一句就是所有警語的出處。這樣寫是為了留彈性——發現一個族群有風險,發一份公告就能要求加標,不必動法律。代價是義務散成幾十份公告,每一份各有發文日期、字號、適用範圍與生效日。
於是有一件事必須先承認:你手上那張「食品必標項目」的檢核表,天生就是不完整的。它抄得到第 22 條的九款,抄不完第 10 款。
三個實例,三種狀態
與其列清單,不如看三份公告各自的樣子。

一、沿用了三十多年的:阿斯巴甜
77 年 6 月 2 日的衛署食字第 731556 號公告,要求添加阿斯巴甜之食品(包括代糖錠劑及粉末),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苯酮尿症患者(Phenylketonurics)不宜使用」或同等意義之字樣。
民國 77 年發的,到現在仍然有效。這類老公告的風險是它不會出現在任何「近期法規動態」的整理裡——通常被退件才知道它存在。
二、後來才加上的:特定疾病配方食品
109 年 2 月 6 日衛授食字第 1081304035 號訂定「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這份公告的可看之處是它給了既有產品緩衝:在 109 年 2 月 6 日前已取得許可證者,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製造之產品才依該公告辦理。
同一份公告之下,新產品與既有產品的適用時點不一樣。只看「這份公告生效了嗎」會判斷錯,要看的是你的產品屬於哪一種、以及製造日期落在哪一邊。
三、已經被拿掉的:七葉膽
113 年 7 月 11 日衛授食字第 1131301536 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第 4 款,廢止「七葉膽(絞股藍)製品應加標示事項」。
這一份最值得記住:一個存在多年的加標義務在 113 年被拿掉,而沿用舊檢核表的人會繼續標下去。多標一句不會被罰,但它說明你的清單和現行規定已經有落差。
本文為什麼不列完整清單
這篇刻意不附一張「全部警語一覽表」。理由就在上面那三個例子裡:清單會新增、會改適用時點、會被廢止。抄一份放在文章裡,讀者用的時候可能已經不是現行版本,而過期的清單比沒有清單更危險——它讓人以為自己確認過了。
要給的不是清單,是查的方法。
怎麼查:三個動作
- 從原料端查,不要從產品端查。警語幾乎都掛在某個特定成分或特定產品類別上。把配方表逐項拿去查,比想「我這支產品要標什麼警語」有效得多。
- 在食藥署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的法規與公告查詢專區用關鍵字查。成分名稱、產品類別各查一次;查到之後記下發文日期與發文字號,那兩個欄位才是你日後比對版本的依據。
- 查完「有沒有」,再查「有沒有被廢止」。同一個關鍵字要看有沒有另一份寫著「廢止」的公告。這一步最常被跳過,而它正是七葉膽那個例子。
查到的結果請把字號寫進產品的標示依據文件,不要只寫「已確認」。沒有字號的確認,下一次改版時沒有人能複查。
從原料端切入的好處
近年訂定的食品原料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很多本身就自帶警語。原料與添加物欄位的規則見食品添加物怎麼標:三個最常漏的地方。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拿配方表逐項查一次。一支產品十來個原料,查完不到半小時,而且只需要做一次。
- 把查到的公告字號寫進標示依據文件。一個成分一行,含發文日期與字號。
- 翻出現在用的必標項目檢核表,在第 22 條第 10 款那一列補上一句「另依成分查公告」。不必立刻查完,先讓表格自己提醒你。
常見問題
食品警語的法源是哪一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各項警語分別由主管機關以公告訂定,不逐句列於條文。
加了阿斯巴甜一定要標苯酮尿症警語嗎?
依 77 年 6 月 2 日衛署食字第 731556 號公告,添加阿斯巴甜之食品(包括代糖錠劑及粉末)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苯酮尿症患者(Phenylketonurics)不宜使用」或同等意義之字樣。
公告被廢止之後,還可以繼續標那句警語嗎?
廢止後該項標示不再是義務。是否保留屬業者自主揭露,但自主揭露的內容仍須與事實相符,且不得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怎麼確認自己查到的是現行版本?
以發文日期與發文字號比對,並確認同一主題沒有更新或廢止的公告。建議將字號記錄於產品標示依據文件,以便改版時複查。
最後
第 22 條的前九款是一張可以印出來貼在牆上的表,第 10 款不是。它是一個會長大也會縮小的集合,而你手上那張表只能記錄某一天的樣子。
所以這一題要建立的不是清單,是一個習慣:每次配方變動,回頭查一次公告,並把字號寫下來。清單會過期,習慣不會。
本文為一般法規資訊整理,依撰稿當日查得之公告與條文撰寫,不構成個案的合規結論。公告可能新增、修正或廢止,請以查詢當日的現行版本為準;實際標示仍應由食品業者自行確認並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