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康食品」四個字是法定名稱,不是形容詞。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取得許可而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是刑責不是罰款——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另外,以「健康」二字作為品名之一部分者,會被認定為易生誤解;取得許可的健康食品不在此限。
法規依據
| 項目 | 內容 |
|---|---|
| 名稱專用與刑責 |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 條、第 6 條、第 21 條 |
| 最新修正 |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
| 品名「健康」字樣 |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 4 條 |
| 該條施行日 | 109 年 8 月 4 日修正發布,自 111 年 7 月 1 日施行 |
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健康食品管理法與食藥署公告的認定準則第 4 條修正條文為準,並以查詢當日的現行版本為準。
兩件不同的事,常被當成一件
這一題會亂,是因為兩套規定同時管著包裝上的字,而它們的法源、後果都不一樣。
- 「健康食品」這個名稱——管它的是健康食品管理法。那是一部專法,違反有刑事責任。
- 品名裡出現「健康」二字——管它的是食安法第 28 條下的認定準則。那是行政責任。
換一個角度看:前者管的是你有沒有那張許可證,後者管的是你在品名欄位裡放了什麼字。兩個都可能踩到,而且可以同時踩到。

「健康食品」是一個有定義的名稱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 條把健康食品定義為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所謂保健功效,是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第 6 條接著寫得很短: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 21 條是後果: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 2 項另就明知而販賣、供應、運送、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同一規定處罰。
這一段要看清楚的是刑度的級別。一般標示不實走行政罰鍰,這一條走的是刑法途徑,而且處罰範圍延伸到通路端。這也是為什麼包材印廠與電商上架的文案,常常比品牌方自己更謹慎。
品名裡的「健康」二字
認定準則第 4 條在 109 年 8 月 4 日修正時加了一句,自 111 年 7 月 1 日施行:
食品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認定該品名為易生誤解。但取得許可之健康食品,不在此限。
這一句的位置很關鍵:它落在品名,不是廣告。也就是說,它管的是標示欄位裡那個必填的「品名」——健康油、健康蘇打餅、健康醋這類命名方式,就是被這一句擋住的。
要注意「品名之一部分」的範圍比想像中寬。品名裡只要含有那兩個字就落進來,不是只有以「健康」開頭才算。
那「保健食品」可以寫嗎
「保健食品」在現行法規裡沒有定義。沒有定義的意思是兩面的:它不像「健康食品」那樣被名稱專用擋住,但也不代表它是安全牌。
真正的風險不在那三個字本身,在它後面接了什麼。接到器官、疾病、症狀,或是任何「從負到正」的敘述,就回到食安法第 28 條與認定準則的第 4 條、第 5 條去了。那一套的界線見包裝文案的紅線:這四種寫法會被認定不實。
可以這樣記:名稱只決定你有沒有踩到專法,內容才決定你有沒有踩到食安法。兩關要分開過。
包材已經印了怎麼辦
認定準則那一句有明確的施行日(111 年 7 月 1 日),不是溯及既往的規定。但如果你手上還有含「健康」字樣品名的舊包材,它現在就是不能繼續印、也要盤點還剩多少的東西。
舊包材與標示變更的處理順序,見標示改了,舊包材還能用完嗎。重點在先算庫存、再決定是換版還是加貼——而品名屬於加貼蓋不掉的欄位,這一項通常只有換版一條路。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用搜尋功能掃一次全站與所有包材的「健康食品」四個字。沒有許可證就一個都不能留,包含電商標題與社群貼文。
- 單獨看品名那一欄。把品名從整張標籤裡抽出來單獨讀,確認裡面沒有「健康」二字。
- 查一次自己主張的功效在不在公告的保健功效項目裡。不在裡面,就不是能走健康食品途徑的方向。
常見問題
沒有小綠人,包裝上能不能寫「健康食品」?
不能。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違反者依第 21 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品名叫「健康麥茶」可以嗎?
依認定準則第 4 條,食品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認定該品名為易生誤解,但取得許可之健康食品不在此限。該規定自 111 年 7 月 1 日施行。
那「保健食品」這個說法呢?
現行法規未對「保健食品」一詞設定義,故非名稱專用的對象。但其前後文若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仍可能落入食安法第 28 條與認定準則的範圍。
只在社群貼文寫、不印在包裝上,會被認定嗎?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6 條並列標示與廣告;食安法第 28 條亦同時規範標示、宣傳或廣告。載體不限於包裝。
最後
這一題的難處不在懂不懂法,在那四個字太好用。它短、正面、不涉及任何具體功效,看起來是最安全的說法——而它恰好是唯一被專法保留、動到就是刑責的說法。
可以換的字很多,可以省的許可證只有一張。先確認有沒有那張證,再決定品名怎麼取。
本文為一般法規資訊整理,依撰稿當日查得之條文與公告撰寫,不構成個案的合規結論,亦非法律意見。法規可能修正,請以現行版本為準;實際標示與廣告內容仍應由食品業者自行確認並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