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真菌類做原料的食品,外包裝要標中文名稱、拉丁學名、使用部位與培養方式四件事。只用菌絲體的產品,品名要完整寫成「○○菌絲體」,而且外包裝不得出現該項真菌類的子實體圖片。牛樟芝另有一份公告,上市前要送備查,包裝上還要加一句警語。
法規依據
| 項目 | 內容 |
|---|---|
| 一般原則 | 真菌類食品標示管理原則,104 年 3 月 2 日 FDA 食字第 1031304516 號函附件 |
| 牛樟芝 | 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104 年 7 月 10 日部授食字第 1041302003 號 |
| 授權依據 | 牛樟芝部分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 條及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 |
原則全文見真菌類食品標示管理原則,牛樟芝公告見食藥署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請以查詢當日的現行版本為準。
先標四件事
管理原則第二點是這份文件的基礎要求:含真菌類食品外包裝應明確標示真菌類原料之中文名稱及拉丁學名,並加註使用部位(子實體、菌絲體或子實體加菌絲體)及其培養方式。
拉丁學名是為了把物種鎖死。靈芝、樟芝這類通用名稱在市場上涵蓋好幾個物種,寫上學名才能確定是哪一個。
使用部位與培養方式是後面三點的判斷基礎,先把這兩項確定下來,才知道品名怎麼寫。

子實體:品名可以用通用名稱
第三點:食品所含原料如使用「真菌類子實體」者,其產品品名得以通用名稱或群族名稱為之,例如靈芝、樟芝。
這是三種情形裡限制最少的一種。原料是子實體,品名就可以直接寫靈芝、樟芝。
只有菌絲體:品名要寫滿,而且不能放子實體圖片
第四點管的是用菌絲體而未使用子實體的產品,要求有三層:
- 產品品名及其他標示或宣稱應完整標示為「○○菌絲體」。
- 字體大小應一致。「靈芝」大字、「菌絲體」小字的排版,不符合這一款。
- 外包裝不得出現該項真菌類之子實體圖片。
第三層是整份原則裡最少被注意的一條,因為它管的是圖不是字。包裝設計放一朵靈芝的照片,文字端標得再完整也還是違反這一款。
這三層針對的是同一件事:讓消費者看到包裝時,不會以為買到的是子實體產品。
混合產品:主顯示面要寫,字不得小於五毫米
第五點處理菌絲體與子實體混合的產品。如果以通用名稱或群族名稱為品名,應於外包裝主顯示面明顯標示「本產品為○○菌絲體與子實體混合」或等同意義字樣,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 5 毫米。
注意位置與尺寸兩個條件。寫在背面成分表旁邊不算,字高 4 毫米也不算。食品標示裡用毫米定字體下限的規定不只這一份,包裝食用鹽品的醒語是 4 毫米,見沒加碘的鹽,也要標一句醒語。
牛樟芝:先備查,再加警語
104 年 7 月 10 日部授食字第 1041302003 號公告對牛樟芝另外加了兩層。
第一點是上市前的程序。食品使用牛樟芝為原料時,業者應具備該原料之詳細加工或製造過程、規格及 90 天餵食毒性試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上市前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第二點是標示。外包裝要以中文加註「嬰幼兒、孕婦、哺餵母乳者,如欲食用本產品,請洽詢醫師或醫療專業人員」的警語字樣,並明確標示原料使用部位為子實體或菌絲體及其培養方式。
警語的文字是公告指定的,照抄即可。警語有專屬公告的品項不只牛樟芝,見阿斯巴甜那句警語,只是其中一份公告。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先把拉丁學名與使用部位寫進規格書。這兩項決定品名能怎麼寫。
- 只用菌絲體的產品,請設計端把子實體圖片拿掉。這是第四點明文禁止的。
- 用到牛樟芝的,先確認備查文件齊了沒有。包含 90 天餵食毒性試驗報告。
常見問題
真菌類食品的外包裝要標哪些項目?
依真菌類食品標示管理原則第二點,應明確標示真菌類原料之中文名稱及拉丁學名,並加註使用部位(子實體、菌絲體或子實體加菌絲體)及其培養方式。
菌絲體產品可以直接叫「靈芝」嗎?
不行。依第四點,使用菌絲體而未使用子實體者,品名及其他標示或宣稱應完整標示為「○○菌絲體」,字體大小應一致。
菌絲體產品的包裝可以放靈芝照片嗎?
不行。第四點明定其外包裝不得出現該項真菌類之子實體圖片。
牛樟芝食品上市前要做什麼?
依 104 年 7 月 10 日部授食字第 1041302003 號公告第一點,業者應具備原料之詳細加工或製造過程、規格及 90 天餵食毒性試驗報告等證明文件,上市前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最後
這份原則把真菌類產品依使用部位分成三種情形,每一種的品名寫法不同,而限制最嚴的那一種連包裝圖片都管。
實務上卡住的通常是菌絲體產品。文字端照規定寫了「○○菌絲體」,包裝正面仍放著一張子實體的照片,兩邊是不同團隊做的,沒有人回頭對過第四點。
本文為一般法規資訊整理,依撰稿當日查得之公告與條文撰寫,不構成個案的合規結論。公告可能修正,請以現行版本為準;實際標示仍應由食品業者自行確認並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