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肉原產地看屠宰地,不看養殖地

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的包裝食品要標原產地,而原產地以屠宰地為據。食品技師整理包裝與餐飲兩份規定的全文、標示型式,以及四公釐與二公分兩級字體下限。

豬肉原產地看屠宰地,不看養殖地

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的包裝食品,要以中文顯著標示該原料的原產地(國),而這個原產地以屠宰地(國)為據。餐飲場所另有一份規定,標示方式可以用卡片、菜單註記或標示牌,但字體有下限:標籤與菜單註記長寬各不得小於四公釐,其他型式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法規依據

項目內容
包裝食品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109 年 9 月 17 日衛授食字第 1091302807 號,依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
餐飲場所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109 年 9 月 17 日衛授食字第 1091302814 號,依食安法第 25 條第 2 項
生效兩份均自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生效

公告見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的包裝食品版與餐飲場所版,母法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請以查詢當日的現行版本為準。

兩份規定,兩個母法條文

同一天發出的兩份公告,管的通路不同,依據的條文也不同。

包裝食品那份依食安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走的是包裝食品標示的概括授權。餐飲場所那份依第 25 條第 2 項,走的是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的標示授權。

所以一家既賣包裝商品又有內用的店,兩份都要看。

對照表: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包裝食品版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包裝食品,應於容器或外包裝以中文顯著標示該原料之原產地(國)。餐飲場所版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應標示其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兩份規定的原產地(國)均應以其屠宰地(國)為據。餐飲場所的標示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以標籤或菜單註記者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四公釐,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兩份公告均為 109 年 9 月 17 日發布,自 110 年 1 月 1 日生效。
兩份公告同日發布,依據的條文與標示方式不同,判斷基準相同。

包裝食品:三點,說完

包裝食品那份規定只有三點:

  1.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辦理。
  2. 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包裝食品,應於容器或外包裝以中文顯著標示該原料之原產地(國)。
  3. 前點之原產地(國),應以其屠宰地(國)為據。

注意第二點的範圍寫法:豬肉及豬可食部位。豬油、豬皮、內臟這些部位都落在規範內,不是只有肉。

第三點是整件事的核心

一般食品的原產地判斷,看的是實質轉型,詳見原產地看的是實質轉型,不是分裝地。豬肉這兩份規定把判斷基準直接寫死成屠宰地。

所以在國外出生、養大、在台灣屠宰的豬,原產地標台灣;在台灣出生養大、運到國外屠宰再進口的,標那個國家。養殖地與屠宰地不同時,以屠宰地為準。

這一條讓業者的查核點落在屠宰證明文件上,而不是飼養紀錄。

餐飲場所:標示方式給了選項,字體給了下限

餐飲版的第二、三點與包裝版相同,第四點則處理「怎麼標」。

型式可以是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方式可以是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

字體下限分兩級:

  • 以標籤、菜單註記者,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四公釐。
  • 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兩個數字差了五倍。原因在閱讀距離:菜單拿在手上看,立牌掛在牆上看。選了哪一種型式,就套那一級的下限。

散裝與餐飲的界線

餐飲版管的是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自助餐、小吃店、便當店都在內。

若是販售散裝食品而非現場供應飲食,適用的是散裝食品的標示規則,見散裝食品也要標:兩種業者兩套規則。同一家店可能同時踩到兩套規則,判斷要看那個品項怎麼賣。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1. 把屠宰證明文件列入進貨查核。原產地以屠宰地為據,查的是這份文件。
  2. 清點含豬可食部位的品項。豬油、豬皮、內臟都算,不是只有肉。
  3. 餐飲場所先決定標示型式,再量字體。菜單註記四公釐,立牌二公分。

常見問題

豬肉原產地看的是養殖地還是屠宰地?

依兩份規定的第三點,原產地(國)應以其屠宰地(國)為據。

哪些包裝食品要標豬肉原產地?

依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第二點,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包裝食品,應於容器或外包裝以中文顯著標示該原料之原產地(國)。

餐廳可以用什麼方式標示?

依餐飲場所版第四點,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

餐飲場所的標示字體有規定大小嗎?

有。以標籤、菜單註記者,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四公釐;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最後

這兩份規定把一個原本要靠實質轉型判斷的問題,換成一份文件可以回答的問題。

實務上的工作量落在供應鏈管理:每一批進貨的屠宰地可能不同,標示要跟著批次走。換供應商而標示沒換,是這類規定最常見的違規樣態。

本文為一般法規資訊整理,依撰稿當日查得之公告與條文撰寫,不構成個案的合規結論。公告可能修正,請以現行版本為準;實際標示仍應由食品業者自行確認並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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