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散裝食品也要標,而且規則依業者類別分成兩套:有公司或商業登記的販賣業者,要標品名與原產地(國);沒有登記的,則就特定農畜禽品項標原產地(國)。110 年起規範對象擴大到所有食品販賣業者——傳統市場與攤販也在內。
法規依據
| 項目 | 內容 |
|---|---|
| 規定名稱 |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
| 發布機關 | 衛生福利部 |
| 擴大實施 |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規範對象擴大至所有食品販賣業者 |
| 授權依據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 |
規定內容以食藥署「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專頁與衛生福利部公告說明為準;母法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請以查詢當日的現行版本為準——規範品項會隨公告調整。

兩種業者,兩套要求
| 業者類別 | 應標示 | 適用範圍 |
|---|---|---|
| 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 | 品名、原產地(國) | 販售之散裝食品;現場烘焙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除外 |
| 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 | 原產地(國) | 特定農畜禽品項,且為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磨或簡單切割等型態者 |
第二列就是 110 年那次擴大的核心——把傳統市場、攤販這類沒有登記的販賣業者納入,但只針對消費者最容易誤認產地的特定品項,而不是全部散裝食品。
那份品項清單怎麼看
公告列了 20 項農畜禽食品,涵蓋四類:豆穀雜糧(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等)、辛香與菇蕈、茶與藥食兩用材,以及肉類(雞、豬、羊、牛)。
本文不逐項抄錄那份清單。清單會隨公告調整,抄一份放在文章裡,讀者用的時候可能已經不是現行版本——過期的清單比沒有清單更危險。要確認自己的品項在不在裡面,請直接開上面的公告連結。
可以記住的是它的選擇邏輯:被納入的都是「看起來一樣、產地差很多」的東西。同樣是乾香菇、同樣是紅棗,產地不寫出來,消費者沒有辦法從外觀分辨。
怎麼標:形式自由,字體有下限
標示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的方式為之。
字體有下限,而且兩種形式不一樣:
- 以標記(標籤)標示者,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
- 以其他型式(卡片、標示牌等)標示者,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這個差距是合理的——貼在商品上的標籤讀者會湊近看,插在貨架上的牌子要在走道距離看得到。但實務上最常見的錯,就是把貨架牌做成標籤的字級。
與包裝食品的差別
散裝食品的義務比包裝食品少很多——沒有營養標示、沒有過敏原醒語、沒有添加物欄位。包裝食品那一套見上市前的標示自主檢核:九款加三份規定。
但「不強制」不等於「不能標」,也不等於標了就沒有責任。自主揭露的內容仍須與事實相符;寫了產地卻寫錯,走的是標示不實那一條。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先確認自己屬於哪一類業者。有沒有公司或商業登記,決定你適用哪一套。
- 把散裝販售的品項對一次現行公告清單。不要憑印象,清單會調整。
- 量一下貨架牌上的字。標籤與標示牌的下限差十倍,這是最容易做錯的一項。
常見問題
傳統市場的攤商也要標嗎?
110 年 1 月 1 日起,規範對象擴大至所有食品販賣業者。未具公司或商業登記者,就公告所列特定農畜禽品項標示原產地(國)。
現場烘焙的麵包要標嗎?
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販賣業者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但現場烘焙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不在此限。
字要多大?
以標記(標籤)標示者,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型式標示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散裝食品要標營養標示或過敏原嗎?
不需要。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與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的規範對象均為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散裝食品非其規範對象,惟業者得自主揭露。
最後
散裝標示的規則不多,但它有一個包裝食品沒有的特性:標示與商品是分開的。牌子插在那裡,商品換了、產地換了,牌子不會自己跟著動。
所以這一題的重點不在第一次怎麼標,在進了新的一批貨之後,誰負責去換那張牌子。
本文為一般法規資訊整理,依撰稿當日查得之公告與主管機關公開說明撰寫,不構成個案的合規結論。規範品項與內容可能調整,請以現行公告為準;實際標示仍應由食品業者自行確認並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