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看的是實質轉型,不是分裝地

原產地標的不是原料從哪裡來,而是在哪裡製造、加工或調配製成終產品。食品技師說明實質轉型的判準、分裝與簡單乾燥為何不算轉型,以及混裝食品要依含量由高至低分別標示。

原產地看的是實質轉型,不是分裝地

原產地標的不是「從哪裡來」,是在哪裡製造、加工或調配製成終產品。判準是有沒有實質轉型——進口茶葉在台灣做成茶飲料,原產地是台灣;進口鱈魚在台灣分切成魚片,原產地仍是原來那個國家。分裝、分級、貼標這類作業不算轉型。

法規依據

項目內容
母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
定義與認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
施行細則修正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3 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61300653 號令
進口食品的認定依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條文出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把定義寫得很短: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稱原產地(國),指製造、加工或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

對照圖:原產地看的是實質轉型。進口茶葉製成茶飲料、進口麵粉製成麵包屬實質轉型,標台灣;進口丁香魚簡單乾燥、濃縮果菜汁稀釋、鱈魚分切則不算,仍依進口時的原產地;混裝食品應依含量由高至低標示各別原產地;中文標示的製造廠商地址能表示原產地時得免標。
判準是有沒有變成另一種東西。

實質轉型:判準在「變成另一種東西了沒有」

官方問答集舉的例子最清楚。屬於實質轉型,原產地標台灣:

  • 進口茶葉在我國加工製成茶飲料
  • 進口麵粉在我國加工製成麵包

不屬於實質轉型,仍依進口時所標示的原產地標示:

  • 進口丁香魚在我國經簡單乾燥成丁香魚乾
  • 進口濃縮果菜汁在我國進行稀釋作業
  • 進口鱈魚在我國分切成鱈魚片

而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貨物為上市或裝運所為的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

兩組例子放在一起,界線就出來了:簡單乾燥、稀釋、切割、混合包裝都不是轉型;改變了產品的本質才是。

混裝的情形:由高至低分別標示

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2 項第 2 款:輸入食品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屬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混裝食品者,應依各食品混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各別原產地(國)。

這一條很容易漏。把三個國家的堅果混在一起包裝,不是選一個主要產地寫上去,是三個都要標,而且要排序。

一個可以少標一欄的情形

同條第 2 項第 3 款:中文標示之食品製造廠商地址能表示原產地(國)時,得免標示原產地(國)。

也就是說,如果製造廠商地址本身已經清楚指出製造地,就不必另外再標一次。但這只適用於地址「能表示原產地」的情形——委託代工、多廠製造或地址與實際製造地不一致時,這條路就不成立。廠商欄位的填法見委託代工的標示責任:出事到底罰誰。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1. 把在台灣做的每一道工序寫下來,逐一問:這是轉型還是處理?乾燥、稀釋、分切、混合包裝都偏向後者。
  2. 混裝產品先排序再標。各別原產地依含量由高至低,不是挑一個代表。
  3. 用廠商地址代替原產地的,確認那個地址真的等於製造地。代工或多廠生產時特別容易對不上。

常見問題

進口原料在台灣加工,原產地可以寫台灣嗎?

要看是否構成實質轉型。改變產品本質者(如茶葉製成茶飲料、麵粉製成麵包)可標台灣;僅簡單乾燥、稀釋、分切或混合包裝者,仍依進口時所標示之原產地標示。

分裝算不算實質轉型?

不算。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為上市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

混了好幾個產地的原料要怎麼標?

屬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混裝食品者,應依各食品混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各別原產地(國)。

已經標了廠商地址,還要標原產地嗎?

依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2 項第 3 款,中文標示之食品製造廠商地址能表示原產地(國)時,得免標示原產地(國)。

最後

原產地會出錯,多半是因為直覺把它當成「原料哪裡來」。法規的定義不是這個——它問的是終產品在哪裡被做出來。

所以判斷的起點不是採購單,是你的製程表:在台灣做的那幾道,到底有沒有把它變成另一種東西。

本文為一般法規資訊整理,依撰稿當日查得之現行條文與官方問答集撰寫,不構成個案的合規結論。實質轉型之認定涉及個案事實,建議個別確認。實際標示仍應由食品業者自行確認並負責。

Next St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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