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產地標的不是「從哪裡來」,是在哪裡製造、加工或調配製成終產品。判準是有沒有實質轉型——進口茶葉在台灣做成茶飲料,原產地是台灣;進口鱈魚在台灣分切成魚片,原產地仍是原來那個國家。分裝、分級、貼標這類作業不算轉型。
法規依據
| 項目 | 內容 |
|---|---|
| 母法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 |
| 定義與認定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 |
| 施行細則修正 |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3 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61300653 號令 |
| 進口食品的認定 | 依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
條文出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把定義寫得很短:本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稱原產地(國),指製造、加工或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

實質轉型:判準在「變成另一種東西了沒有」
官方問答集舉的例子最清楚。屬於實質轉型,原產地標台灣:
- 進口茶葉在我國加工製成茶飲料
- 進口麵粉在我國加工製成麵包
不屬於實質轉型,仍依進口時所標示的原產地標示:
- 進口丁香魚在我國經簡單乾燥成丁香魚乾
- 進口濃縮果菜汁在我國進行稀釋作業
- 進口鱈魚在我國分切成鱈魚片
而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貨物為上市或裝運所為的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
兩組例子放在一起,界線就出來了:簡單乾燥、稀釋、切割、混合包裝都不是轉型;改變了產品的本質才是。
混裝的情形:由高至低分別標示
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2 項第 2 款:輸入食品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屬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混裝食品者,應依各食品混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各別原產地(國)。
這一條很容易漏。把三個國家的堅果混在一起包裝,不是選一個主要產地寫上去,是三個都要標,而且要排序。
一個可以少標一欄的情形
同條第 2 項第 3 款:中文標示之食品製造廠商地址能表示原產地(國)時,得免標示原產地(國)。
也就是說,如果製造廠商地址本身已經清楚指出製造地,就不必另外再標一次。但這只適用於地址「能表示原產地」的情形——委託代工、多廠製造或地址與實際製造地不一致時,這條路就不成立。廠商欄位的填法見委託代工的標示責任:出事到底罰誰。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在台灣做的每一道工序寫下來,逐一問:這是轉型還是處理?乾燥、稀釋、分切、混合包裝都偏向後者。
- 混裝產品先排序再標。各別原產地依含量由高至低,不是挑一個代表。
- 用廠商地址代替原產地的,確認那個地址真的等於製造地。代工或多廠生產時特別容易對不上。
常見問題
進口原料在台灣加工,原產地可以寫台灣嗎?
要看是否構成實質轉型。改變產品本質者(如茶葉製成茶飲料、麵粉製成麵包)可標台灣;僅簡單乾燥、稀釋、分切或混合包裝者,仍依進口時所標示之原產地標示。
分裝算不算實質轉型?
不算。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為上市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
混了好幾個產地的原料要怎麼標?
屬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混裝食品者,應依各食品混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各別原產地(國)。
已經標了廠商地址,還要標原產地嗎?
依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2 項第 3 款,中文標示之食品製造廠商地址能表示原產地(國)時,得免標示原產地(國)。
最後
原產地會出錯,多半是因為直覺把它當成「原料哪裡來」。法規的定義不是這個——它問的是終產品在哪裡被做出來。
所以判斷的起點不是採購單,是你的製程表:在台灣做的那幾道,到底有沒有把它變成另一種東西。
本文為一般法規資訊整理,依撰稿當日查得之現行條文與官方問答集撰寫,不構成個案的合規結論。實質轉型之認定涉及個案事實,建議個別確認。實際標示仍應由食品業者自行確認並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