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料成分可以不逐一列名,統稱「香料」即可;屬天然香料的,可以寫「天然香料」。這個免一部標示有兩份公告,一份管市售包裝食品,一份管食品添加物。添加物那一份多了一句但書:香料以外的其他原料,仍應標示其各別名稱。
法規依據
| 項目 | 內容 |
|---|---|
| 食品端 | 市售包裝食品中所含香料成分免一部標示規定,102 年 12 月 27 日部授食字第 1021350702 號,即日生效,公告所載依據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23 條 |
| 添加物端 | 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103 年 5 月 20 日部授食字第 1031300957 號,即日生效,依據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4 條第 2 項 |
公告見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的食品端與添加物端,母法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請以查詢當日的現行版本為準。
食品端:一句話
102 年那份的公告事項只有一句:市售包裝食品所含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標示之,如該成分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
用的是「得」。可以統稱,也可以照樣逐一列名,選擇權在業者。
公告上寫的依據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這是當時的法名。母法在 103 年改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引用時照抄公告原文即可。

添加物端:同一句話,加一個但書
103 年那份的公告事項前半句和食品端一樣: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標示之,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
後半句是但書:但所含除香料成分外之其他原料,仍應標示其各別名稱。
這一句針對的是複方香料製劑。一罐香精裡除了香料成分,常常還有溶劑、乳化劑、抗氧化劑。香料成分可以統稱,那些溶劑與乳化劑不行,要一個一個寫出來。
但書背後的母法條文
添加物端的依據是食安法第 24 條第 2 項。這一項寫的是:前項第三款食品添加物之香料成分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要求標示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香料成分的豁免是從這一款開出來的例外,所以例外的範圍只到香料成分為止。
食品添加物包裝上其他必標項目,見食品添加物包裝上的兩組號碼與食品添加物怎麼標:三個最常漏的地方。
「天然香料」要先確認來源
兩份公告都寫「如該成分屬天然香料者」才得以「天然香料」標示。前提是該成分確實屬於天然香料。
原料供應商的規格書寫什麼,就是這個判斷的依據。規格書沒寫清楚來源,標示端就沒有寫「天然」的根據,寫「香料」才穩當。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決定要統稱還是列名。兩份公告用的都是「得」,可以選。
- 做添加物的,把香精裡的非香料成分列出來。溶劑、乳化劑這些不在豁免範圍。
- 要寫「天然香料」,先拿到來源證明。規格書是判斷依據。
常見問題
食品成分表可以只寫「香料」嗎?
可以。依市售包裝食品中所含香料成分免一部標示規定,市售包裝食品所含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標示之,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
香精裡的溶劑也可以統稱為香料嗎?
不行。依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所含除香料成分外之其他原料,仍應標示其各別名稱。
什麼情況可以寫「天然香料」?
兩份公告均規定,該成分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
這兩份公告什麼時候生效?
食品端 102 年 12 月 27 日部授食字第 1021350702 號、添加物端 103 年 5 月 20 日部授食字第 1031300957 號,均自即日生效。
最後
香料的免一部標示,是把一長串化學名稱壓縮成兩個字的制度設計,但壓縮的範圍只到香料成分本身。
實務上卡住的通常是香精供應商與食品廠之間的資料交接。食品廠拿到一份只寫「香料」的規格書,就無從判斷裡面有沒有需要另外列名的溶劑或乳化劑。要求供應商附上完整配方組成,是這一步的前置作業。
本文為一般法規資訊整理,依撰稿當日查得之公告與條文撰寫,不構成個案的合規結論。公告可能修正,請以現行版本為準;實際標示仍應由食品業者自行確認並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