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添加物那一欄最常漏的不是名字,是三件事: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要同時標功能性名稱;複方添加物要把各別原料名稱展開;以及反過來——由原料帶入、對終產品無功能的添加物,反而得免標示。最後這條寫在施行細則的但書裡,很少人知道。
法規依據
| 項目 | 內容 |
|---|---|
| 母法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 |
| 細節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
| 施行細則修正 |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3 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61300653 號令 |
條文出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添加物的品名與通用名稱則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這一欄在整張標示裡的位置,見上市前的標示自主檢核:九款加三份規定。母法那一款本身就把最常見的錯寫進去了: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換句話說,寫「調味劑」三個字就想交代完,不符合。

第一件:三類添加物要同時標功能性名稱
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1 款: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
意思是這三類要寫成「功能性名稱+品名」的組合,例如「防腐劑(己二烯酸鉀)」這種形式——只寫品名不夠,只寫功能也不夠。
為什麼是這三類?因為它們是消費者最常主動迴避的類型。標示制度在這裡選擇讓資訊更外顯,而不是藏在一個化學名稱後面。
第二件:複方添加物要展開
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2 款:屬複方食品添加物者,應標示各別原料名稱。
這是實務上最常卡住的地方,因為複方添加物是向供應商買進來的成品——你拿到的可能只有一個商品名,裡面有什麼要另外問。
所以這一條真正的工作不在標示,在採購:規格書上要能看到組成。拿不到組成就展不開,展不開就標不完整。把「複方添加物需提供各別原料名稱」寫進採購文件的要求欄位,比事後追問有效得多。
第三件:帶入的添加物,反而得免標示
這是本文最想講的一條,也是施行細則第 9 條的但書:
食品中之食品添加物係透過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帶入食品,且其含量明顯低於直接添加之需用量,對終產品無功能者,得免標示。
三個條件要同時成立:
- 來源合法且是「帶入」——不是你直接加的,是原料本身含有而跟著進來。
- 含量明顯低於直接添加的需用量——量要小到不像是為了發揮作用而加的。
- 對終產品無功能——它在成品裡沒有在做事。
常見的情形是複合原料:例如使用了含防腐劑的醬料當配料,該防腐劑在終產品的比例極低、也不再發揮防腐作用。但這是判斷,不是預設。三個條件哪一個說不清楚,就不適用這條但書。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添加物那一欄逐項分類。哪些是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要加功能性名稱)、哪些是複方(要展開)、哪些是原料帶入的(可能適用但書)。三堆分開處理。
- 向供應商索取複方添加物的組成。要的是各別原料名稱,不是商品型錄上的名稱。這件事寫進採購規格,不要每次靠問。
- 主張帶入免標的,把三個條件各寫一句話存檔。來源、含量、為什麼對終產品無功能。寫不出來就照標。
常見問題
可以只寫「調味劑」或「乳化劑」嗎?
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明定,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僅以功能性名稱概括不符合該款規定。
哪些添加物要同時標功能性名稱?
依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1 款,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
複方添加物一定要展開到每一個原料嗎?
依同條第 2 款,屬複方食品添加物者應標示各別原料名稱。實務上須由供應商提供組成資料。
原料帶進來的添加物一定要標嗎?
不一定。施行細則第 9 條但書規定,透過合法原料使用而帶入、含量明顯低於直接添加之需用量、且對終產品無功能者,得免標示。三個條件須同時符合。
最後
添加物標示的難處很少在法條本身,在你手上有沒有那份資料——複方的組成、帶入的比例、它在成品裡還有沒有作用。
這三件事都不在你的生產線上,在供應商那裡。所以這一欄真正的工夫,是把要求寫進採購文件,而不是在打樣階段才回頭追。
本文為一般法規資訊整理,依撰稿當日查得之現行條文撰寫,不構成個案的合規結論。帶入免標與否涉及個案判斷,建議個別確認。實際標示仍應由食品業者依產品配方與原料資料自行確認並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