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配方食品的包裝,不能放嬰兒圖片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自 114 年起適用專屬的應加標示事項,包裝不得寫母乳化,也不得放嬰兒圖片。食品技師逐點整理規定全文、辨識標記的字體色彩尺寸,以及舊批次的緩衝。

嬰兒配方食品的包裝,不能放嬰兒圖片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一份專屬的「應加標示事項」:除一般包裝食品的標示外,另加十一款共同事項與依產品類別的加標事項。包裝上不得有「人乳化」、「母乳化」或優於母乳的詞句,也不得有嬰兒圖片,並要印上一枚規格寫死的辨識標記。

法規依據

項目內容
規定名稱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發文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1 日衛授食字第 1111303801 號
生效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
授權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

規定全文見食藥署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母法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請以查詢當日的現行版本為準。

舊包裝的緩衝寫在公告事項裡

公告事項第二點:產品之製造日期於本規定生效前者,得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判斷基準是製造日期,不是進貨日或上架日。11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製造的產品,可以賣到有效日期為止;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製造的,要符合新規定。標示改版時舊包材怎麼處理的一般原則,見標示改了,舊包材還能用完嗎。

對照表: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共同事項包括依每一百大卡熱量含鐵質是否達一毫克分別標示應注意補充鐵質或添加鐵質之嬰兒配方食品等詞句、開封前及開封後之保存方法、使用方法及用量、沖泡或稀釋調配時應使用經煮沸之溫水及充分消毒之容器、調配不當將對嬰兒健康造成危害、液態產品開封前須搖動、六個月以上之嬰兒應配合添加副食品、使用者應遵照醫護人員或營養師之建議、顯著標示辨識標記、嬰兒配方奶水應標示僅供醫院使用。依類別另加標示:嬰兒配方食品字樣與母乳餵哺優點聲明及餵哺表內加註嬰兒體重;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字樣;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之適用對象及產品特性。禁止事項為不得有人乳化、母乳化或優於母乳之等同意義詞句,且不得有嬰兒圖片及使產品變得理想化之圖片及文字。辨識標記文字至少八號字體,色彩為綠色 Y100C60 與橘色 Y100M60,尺寸不得小於三公分乘三公分。
共同事項、類別加標、禁止事項與辨識標記四個部分,分別在規定的第二到第四點與附件。

第二點:十一款共同事項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其容器或外包裝除包裝食品標示事項外,應加標示下列事項。依性質可以分成四組:

鐵質(第一、二款)。每一百大卡熱量含鐵質未滿一毫克的,應標示「嬰兒食用時,應注意補充鐵質」;一毫克以上的,應標示「添加鐵質之嬰兒配方食品」。兩款都允許等同意義之詞句。

保存與使用(第三、四款)。開封前及開封後的保存方法。粉狀產品要標盛滿所附量匙一匙的重量,以及沖泡時所需的產品量及水量;濃縮液態產品要標「食用前須加水調製」及稀釋時所需的產品量及水量。

五句提醒(第五到第九款)。沖泡或稀釋調配時應使用經煮沸之溫水及充分消毒之容器;調配不當將對嬰兒健康造成危害;液態產品開封前須搖動瓶罐待溶液混合均勻後再食用;六個月以上之嬰兒食用本產品時應配合添加副食品;使用者應遵照醫護人員、營養師之建議決定是否需要食用嬰兒配方食品及食用方法。

辨識標記與醫院用(第十、十一款)。顯著標示辨識標記並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嬰兒配方奶水應標示僅供醫院使用。

第三點:依類別另加

除第二點外,依產品類別還要另加標示:

  • 嬰兒配方食品:「嬰兒配方食品」字樣、有關以母乳餵哺嬰兒之優點聲明,以及於餵哺表內加註嬰兒體重。
  • 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字樣。
  • 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適用對象及產品之特性。

第四點:不能寫的字,不能放的圖

容器或外包裝不得有「人乳化」、「母乳化」或優於母乳之等同意義詞句,且不得有嬰兒圖片及使產品變得理想化之圖片及文字。

這一點管的範圍包含圖。包裝設計放一張嬰兒的照片,文字寫得再合規也違反這一點。同樣以圖片劃出禁止範圍的規定還有真菌類食品,見菌絲體產品,包裝不能放子實體圖片。

辨識標記:規格寫在附件

第二點第十款要求的辨識標記,圖樣與規格在附件裡,三項規格寫得很具體:

  1. 圖樣中「母乳是嬰兒最佳的營養來源」及「衛生福利部關心您」文字,至少為 8 號之字體。
  2. 使用 CMYK 色彩:綠色 Y100C60、橘色 Y100M60。
  3. 尺寸由使用者視需要自行決定,惟不得小於 3 公分(高)× 3 公分(寬)。

色彩是指定值,不能依包裝主色調整。印刷打樣時要對色。

第五點:內容以查驗登記核定者為據

第二點與第三點應標示事項的內容,以經產品查驗登記審查核定者為據;有變更的,要先依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申請變更,核准後才能改。

這類產品的標示改版不是設計端可以獨立完成的事,前面還有一道申請程序。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1. 用製造日期切分新舊批次。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製造的,要符合新規定。
  2. 把包裝上的嬰兒圖片與「母乳化」類詞句拿掉。第四點明文禁止。
  3. 辨識標記照附件規格打樣。字體、色值、尺寸三項都有下限或指定值。

常見問題

嬰兒配方奶粉的新標示規定什麼時候開始?

依 112 年 2 月 1 日衛授食字第 1111303801 號公告,「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自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製造日期在生效前的產品,得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嬰兒配方食品的包裝可以放嬰兒照片嗎?

不行。規定第四點明定,其容器或外包裝不得有嬰兒圖片及使產品變得理想化之圖片及文字。

可以寫「母乳化配方」嗎?

不行。第四點明定不得有「人乳化」、「母乳化」或優於母乳之等同意義詞句。

辨識標記的尺寸有規定嗎?

有。依附件,尺寸由使用者視需要自行決定,惟不得小於 3 公分(高)× 3 公分(寬),且圖樣中文字至少為 8 號字體。

最後

這份規定的篇幅比多數標示公告長,因為它同時管了文字、圖片、色彩與程序。

做這類產品的業者,改版時程要從查驗登記的變更申請往回推。設計稿完成的那一天,往往離可以付印還有一段距離。

本文為一般法規資訊整理,依撰稿當日查得之公告與條文撰寫,不構成個案的合規結論。公告可能修正,請以現行版本為準;實際標示仍應由食品業者自行確認並負責。

Next St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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