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件事常被混為一談。法規修正有緩衝期,而且以「產製日期」為準——生效日之前產製的產品,原則上依舊制判斷。但自己改配方、換供應商、調份量,沒有任何緩衝期。標示與產品實際狀況不符的那一刻就是不符,庫存還剩幾張包材不影響判斷。
兩種「改」,處置完全不同
| 法規修正 | 自己改(配方/供應商/製程) | |
|---|---|---|
| 誰發動 | 主管機關 | 你 |
| 有沒有緩衝 | 有,公告會訂施行日期 | 沒有 |
| 以什麼為準 | 產品的產製日期 | 產品與標示相不相符 |
| 舊存貨 | 生效日前產製者,原則上依舊制 | 不符就是不符,與存貨多寡無關 |
會出事的幾乎都是第二欄。因為第一欄有白紙黑字的日期可以對,第二欄沒有人會來通知你。

法規修正:看公告怎麼寫施行日期
標示類的公告通常會訂一個施行日,並說明以產製日期為準。兩個實際的例子:
- 過敏原標示:107.8.21 衛授食字第 1071302165 號公告,109 年 7 月 1 日生效。官方問答集寫得更明確:不論國產或輸入皆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即 109 年 7 月 1 日產製的食品應依規定標示。
- 不完全氫化油:105.4.22 部授食字第 1051301038 號公告,自 107 年 7 月 1 日起不得使用於食品,以製造日期為準。
所以遇到法規修正,第一件事不是急著改標,是去看公告的施行日期那一行怎麼寫——通常會給足夠把舊包材用掉的時間。
但緩衝期給的是「格式更新的時間」,不是「標示內容可以與事實不符」的許可。這兩件事不要混在一起。
自己改:從產製出來那一刻起算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包裝食品應標示的九款事項必須與產品實際狀況相符。判準是產品與標示符不符,不是包材還剩多少、也不是你什麼時候印的。
最常見的三個觸發點:
- 內容物的順序變了。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要求二種以上混合物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調整配比可能就換了順序——這一項改動幅度小、最容易被忽略。
- 過敏原變了。新增含到的品項要加、不再含有要拿掉;換供應商也算——例如原本用高度精煉的芝麻油(得免標示),換成未精煉的就要標。
- 營養數值變了。配方或製程改變而可能影響含量時,原則上要重新取得數值,詳見送檢驗還是自己算?營養標示的兩條路。
把這三項放進研發與採購的流程裡,比事後檢查有效得多。完整的檢核動線見上市前的標示自主檢核:九款加三份規定。
舊包材實務上的三條路
先說清楚:哪一條可行要看你改的是哪一格,沒有一體適用的答案,個案請個別確認。以下只是業者實際會考慮的三個方向。
- 繼續用完。只有在改動不影響標示內容時才成立——例如換了一家供應商但規格與過敏原狀態完全相同。若標示任何一格會變,這條路不存在。
- 加貼標籤更正。實務上常見,但要留意兩件事:不得因此遮蓋其他應標示事項;而有效日期依施行細則第 13 條應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之上。可行與否建議個別確認。
- 報廢重印。成本最直接,但也最沒有爭議。
判斷的順序是先看「改了哪一格」,再談用哪一條路——反過來先想怎麼把包材用掉,通常會做出錯的決定。
不符的時候會發生什麼
依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標示違反第 22 條第 1 項等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同條第 4 項另規定,主管機關應公布違反者的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罰鍰則分兩條線:未依規定標示,依第 47 條處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標示不實,依第 28 條第 1 項認定、第 45 條處 4 萬元以上 400 萬元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真正貴的通常不是罰鍰。限期回收改正意味著已鋪出去的貨要收回來、改正前不能賣,加上名字被公布。相較之下,重印包材的錢往往是其中最小的一筆。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列一張「會觸發改標」的變更清單,掛在採購與研發的流程上。換供應商、改配比、改製程、改份量、改包裝規格——每一項後面寫清楚它會動到標示的哪一格。
- 每次變更留下「生效批號」與「生效日」。出事時要能說明哪一批用舊標示、哪一批用新的。沒有這條紀錄,整批都會被當成同一個狀態看待。
- 把包材採購量對齊變更頻率。一年改兩次配方卻一次印兩年份的包材,那個損失是可以預見的。
常見問題
法規修正了,舊包材可以用完嗎?
要看公告的施行日期。標示類公告通常訂有施行日並以產製日期為準,生效日之前產製的產品原則上依舊制判斷。實際情形請以該則公告的文字為準。
改了配方,可以等舊包材用完再換新標示嗎?
不行。第 22 條要求標示與產品實際狀況相符,判準是產品與標示符不符,不因庫存量而異。
用貼紙覆蓋更正可以嗎?
法規未就此一體規範,可行與否取決於更正的項目與方式;並應注意不得遮蓋其他應標示事項,且有效日期依施行細則第 13 條應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之上。建議個案確認。
只換了供應商、配方沒動,需要改標示嗎?
要看新原料是否影響標示內容——例如過敏原、基因改造原料、內容物名稱與順序、營養數值。若均無影響則不涉及改標;有任何一項改變即應更新。
最後
包材是資產,沒有人想報廢。但標示合規的判準從來不是「還剩多少」,而是這張標示講的是不是這個產品。
法規修正那一邊,主管機關給了你時間;自己改的那一邊,時間要自己留——留在包材的採購量與變更的節奏之間。
本文為一般法規資訊整理,依撰稿當日查得之現行條文與公告版本撰寫,不構成個案的合規結論。舊包材的處置方式涉及個案事實,建議個別確認。實際標示仍應由食品業者依產品實際狀況自行確認並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