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枝不是甲殼類,文蛤也不是。牡蠣、干貝、章魚、魷魚——這些都不在強制標示的 11 項裡。它們落在另一份「建議標示事項」,連同葵花籽、瓜子與奇異果,共四類。這一類可以自願標示,而自願標示的那一刻起,那句話就要與事實相符。
不在 11 項裡的四類
依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標示事項第一點,除了強制的 11 項之外,含有下列內容物者建議亦得顯著標示其醒語資訊:
| 類別 | 官方列舉 | 製品舉例 |
|---|---|---|
| 頭足類及其製品 | 烏賊(花枝)、鎖管(小卷、透抽)、章魚、魷魚等 | 章魚燒、魷魚絲 |
| 螺貝類及其製品 | 田螺、蚌、蜆、牡蠣、扇貝、貽貝、文蛤、鮑魚等 | 干貝醬、干貝糖、螺類 XO 醬 |
| 種子類及其製品 | 葵花籽、瓜子等;不包含由葵花籽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葵花籽油 | — |
| 奇異果及其製品 | 奇異果 | 奇異果醬、奇異果乾 |

最反直覺的一點:它們既不是甲殼類,也不是魚類
官方問答集第 9 題問得很直接——貝類、軟體動物是歸甲殼類還是魚類?答覆是都不是:
- 螺貝類:田螺、蚌、蜆、牡蠣、扇貝、貽貝、文蛤、海瓜子、鮑魚等。
- 頭足類:烏賊(花枝)、鎖管(小卷、透抽)、章魚、魷魚等。
強制的那 11 項與其五項但書,見過敏原醒語怎麼寫?11 項與 5 個但書。而「甲殼類」的範圍,問答集第 8 題說得更明確:依科學分類歸屬甲殼綱者為本規定所指之甲殼類。蝦、蟹在內;花枝、文蛤不在。
這解釋了一個常見的誤標:海鮮產品一律寫「本產品含有甲殼類」。如果裡面只有花枝跟文蛤,那句話與事實不符——而標示不實走的是食安法第 28 條,罰鍰比漏標更重。
自願標示不是「隨便標」
建議標示事項用的字是「建議」與「得」,所以這四類不標不會違反第 22 條。但只要標了,內容就要正確:
- 標了卻沒有,或寫錯類別,都可能落入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認定。
- 標了一部分也有風險。產品同時含花枝與牡蠣,只寫「含頭足類」,對螺貝類過敏的人會被誤導。
換句話說:這四類的決定點在「要不要揭露」,不在「可以隨便寫」。
幾個邊界案例
- 蝦卵、魚蛋怎麼歸?問答集第 12 題:蝦卵歸甲殼類、魚蛋歸魚類,都是強制標示範圍,例如「本產品含有蝦卵或甲殼類」「本產品含有鮭魚卵或魚類」。蛋及其製品則限於禽類蛋。
- 葵花籽油:建議標示事項明文排除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的葵花籽油。
- 蕎麥:問答集第 18 題,蕎麥屬蓼科,非含麩質穀物,不是強制標示對象。
- 黑豆:同一題,黑豆屬大豆,是強制標示範圍。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海鮮類原料逐項分類。蝦蟹(甲殼類,強制)、魚(魚類,強制)、花枝章魚(頭足類,建議)、文蛤牡蠣(螺貝類,建議)——四格分開,不要混成「海鮮」。
- 檢查有沒有「含有甲殼類」卻其實沒有蝦蟹的產品。這是標示不實,不是漏標。
- 決定這四類要不要揭露,並把決定寫下來。要揭露就全部揭露,不要只寫其中一類。
常見問題
花枝、魷魚要標過敏原嗎?
頭足類非「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的強制標示對象,但屬「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標示事項」所列品項,業者得自願標示。
牡蠣、文蛤算甲殼類嗎?
不算。依官方問答集,這些屬螺貝類;甲殼類指依科學分類歸屬甲殼綱者。
自願標示標錯了會怎樣?
自願標示的內容仍須與事實相符。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者,依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認定,罰鍰為 4 萬元以上 400 萬元以下。
奇異果為什麼會在名單上?
建議標示事項將奇異果及其製品(含奇異果醬、奇異果乾等)列為建議標示的致過敏品項,屬自願標示範圍。
最後
強制的 11 項大家都會查,真正會出錯的是那些以為在名單上、其實不在的東西——以及反過來,以為不用管、其實是強制項目的黑豆與蝦卵。
把海鮮拆成四格,是這篇唯一需要記住的動作。
本文為一般法規資訊整理,依撰稿當日查得之公告與官方問答集版本撰寫,不構成個案的合規結論。實際標示仍應由食品業者依產品原料自行確認並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