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 項過敏原裡,只有亞硫酸鹽類這一項不是看配方,是看檢驗數據。判準寫的是終產品中的二氧化硫殘留量每公斤十毫克以上(≧10 mg/kg),不是你加了多少。所以這一項無法在配方表上判斷完畢——不論加多加少,都要回到終產品的數據。
條文怎麼寫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第二點第一項第 11 款的對象是: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中二氧化硫殘留量每公斤十毫克以上者。
其餘十項的判準都是「含有即應標示、不論含量多寡」(官方問答集第 1 題),只有這一項附帶了量的條件——而且量的對象是終產品的殘留量,不是添加量。
公告出處:食品藥物管理署(107.8.21 衛授食字第 1071302165 號,109.7.1 生效)。11 項清單與其他但書見過敏原醒語怎麼寫?11 項與 5 個但書。

添加量與殘留量不是同一件事
官方問答集第 22 題問得很實際:添加值小於每公斤十毫克,是否可以不標?答覆分成兩段——
本規定規範的是終產品中二氧化硫殘留量為每公斤十毫克以上者應標示;未達每公斤十毫克則不須標示。至於添加值小於十毫克的情形,答覆加了一個條件:且確認終產品中之二氧化硫殘留量未達每公斤十毫克,才不須標示。
那個「且確認」就是重點。添加量低只是起點,不是結論。二氧化硫在製程與貯存期間會逸散、也會與原料成分結合,終產品的實際殘留量要另外確認。
哪些成分算亞硫酸鹽類
問答集第 23 題直接處理了這個問題:偏亞硫酸氫鈉、亞硫酸氫鈉都屬亞硫酸鹽類。倘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為每公斤十毫克以上者,應依規定標示醒語。
同一題也給了三種都合規的寫法:
- 「本產品含有亞硫酸鹽類」——以類別標示
- 「本產品含有偏亞硫酸氫鈉」——以原料名稱標示
- 「本產品含有二氧化硫」
這呼應問答集第 6 題的通則:醒語得以原料名稱標示,也得以過敏原類別標示,兩者皆符合規定。
這一項為什麼特別容易漏
三個結構性的原因:
- 它常常不是你加的。亞硫酸鹽廣泛用於乾燥蔬果、金針、竹笙、蝦類、酒類、果汁等原料的保存與護色。你買進來的是原料,帶進來的是殘留。
- 配方表看不出來。其他十項在成分表上找得到,這一項要看的是數據。只用配方表檢核,這一項必然漏掉。
- 它會隨批次變動。不同供應商、不同產季的原料殘留量不一樣,一次檢驗的結果不能無限期沿用。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可能帶入亞硫酸鹽的原料圈出來。乾燥蔬果、脫水金針與竹笙、蝦類、酒類、部分果汁與糖漿——先圈出來再談數據。
- 向供應商索取二氧化硫殘留量的資料,並問清楚是哪一批。規格書上的「符合法規」四個字不是數據。
- 如果主張未達門檻而不標示,把依據存檔。問答集用的字是「確認」——被問的時候要拿得出確認過的東西。
常見問題
我加得很少,可以不標嗎?
依官方問答集,須確認終產品中二氧化硫殘留量未達每公斤十毫克,才不須標示。僅以添加量判斷並不充分。
可以標「本產品含有二氧化硫」嗎?
可以。問答集列出「亞硫酸鹽類」、「偏亞硫酸氫鈉」、「二氧化硫」三種寫法皆符合規定。
原料帶進來的也要算嗎?
規定的判準是終產品中的二氧化硫殘留量,未區分來源為直接添加或原料帶入。
要多久驗一次?
法規未規定檢驗頻率。原則上應在原料來源、配方或製程變動而可能影響殘留量時重新確認,並自訂品管計畫定期監測。
最後
過敏原檢核最常見的做法,是把配方表跟 11 項清單並排比對。那個方法對其他十項有效,對亞硫酸鹽無效。
它要的不是比對,是數據——而且是終產品的數據。這一項單獨拉出來處理,會比夾在清單裡一起看可靠得多。
本文為一般法規資訊整理,依撰稿當日查得之公告與官方問答集版本撰寫,不構成個案的合規結論。實際標示仍應由食品業者依產品檢驗結果自行確認並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