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的規範對象是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散裝食品與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不是規範對象;只賣給食品製造業者的原料(B2B)得免在外包裝標示醒語,但要把資訊提供給下游。進口食品則完全適用,而且以產製日期為準。
四種情形,四個答案
| 情形 | 是否強制標示醒語 | 依據 |
|---|---|---|
| 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 | 是,不論含量多寡 | 規定第二點、問答集 Q1 |
| 散裝食品 | 非規範對象,得自主揭露 | 問答集 Q2 |
|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餐廳菜單) | 非規範對象,得自主揭露 | 問答集 Q2 |
| 僅銷售予食品製造業者(B2B) | 得免於外包裝標示醒語,但應提供相關資訊予下游廠商 | 問答集 Q3 |
來源: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問答集(107.8.21 公布、107.9.21 修訂)。11 項清單與醒語寫法見過敏原醒語怎麼寫?11 項與 5 個但書。

餐廳與散裝:不強制,但這不是理由
問答集第 2 題的答覆只有一句: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非規範對象,惟業者得自主揭露標示食品相關資訊。
法規上確實沒有強制。但有兩件事值得分開想:
- 沒有標示義務,不代表沒有其他責任。顧客詢問時提供的答覆與事實不符、因而造成損害的,屬另一層面的責任,與標示規定是兩回事。
- 自主揭露一旦做了,就要做對。菜單上寫「本店不使用花生」而實際使用,那不是「沒有義務所以沒關係」,而可能落入不實或易生誤解的認定。
實務上比較穩的做法,是把揭露的範圍講清楚——例如標明「本店廚房同時處理蝦、蟹、花生」,而不是逐道菜宣稱不含什麼。描述廚房處理什麼,比宣稱不含什麼容易做到、也比較不會出錯。
B2B 原料:免標醒語,不免提供資訊
問答集第 3 題的情境很具體:產品含有花生等過敏原,銷售及使用對象是食品製造商而非一般消費者,是否仍需於外包裝標示過敏原?
答覆是得免依規定於容器或外包裝標示醒語,惟應提供相關資訊予下游廠商。
這句話的兩個方向都要注意:
- 賣原料的一方:省下的是包裝上的醒語,不是告知義務。資訊要以某種形式(規格書、原料表、成分說明)交到下游手上。
- 買原料的一方:你的終產品要標示過敏原,依據就是上游給的這份資訊。上游沒給,你的標示就沒有根據——這時候要去要,不是憑印象填。
把「原料端過敏原資訊的提供義務、格式與變更通知期限」寫進採購或委製合約,是這一題最實際的解法。
進口食品:適用,而且看產製日期
問答集第 24 題處理了兩個問題。規範對象包括國外進口的食品——於國內販售之食品,不論國產或輸入之產品皆應依規定辦理標示。
至於實施日期,不論國產或輸入皆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109 年 7 月 1 日產製的食品應依規定標示過敏原資訊。不是以輸入日期計算。
另外要記得的是中文標示——依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3 款,輸入者應依食安法第 22 條及第 24 條規定加中文標示始得輸入。國外包裝上已有的英文過敏原聲明,不能替代中文標示。
沒標會怎樣
問答集第 25 題寫得很完整:包裝食品未依規定辦理標示,違反食安法第 22 條,處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則違反第 28 條,處 4 萬元以上 400 萬元以下罰鍰;產品並依第 52 條限期回收改正。
這兩條線要分清楚:該標而沒標與標了但不對,適用的條文與金額都不同。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確認你的產品落在哪一格。包裝食品、散裝、餐飲、B2B 原料——四格的義務不一樣,先分類再談怎麼標。
- 如果賣原料:檢查資訊有沒有真的送到下游。規格書上有沒有過敏原欄位、變更配方時有沒有通知。
- 如果買原料:把手上沒有過敏原資訊的原料列出來。那些就是你終產品標示的缺口。
常見問題
餐廳菜單需要標過敏原嗎?
依官方問答集,直接供應飲食場所非本規定之規範對象,業者得自主揭露相關資訊。
散裝販售的堅果要標嗎?
散裝食品非本規定之規範對象。惟散裝食品另有其標示規定,且自主揭露的內容仍須與事實相符。
只賣給工廠的原料,真的可以不標嗎?
問答集說明僅銷售予食品製造業者者得免於容器或外包裝標示醒語,惟應提供相關資訊予下游廠商。免的是包裝標示,不是資訊提供。
進口食品以哪個日期判斷要不要標?
依問答集,不論國產或輸入皆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109 年 7 月 1 日產製者應依規定標示。
最後
這一題最常見的誤會,是把「非規範對象」讀成「不用管」。
法規劃出的是強制標示的邊界,不是責任的邊界。邊界外面仍然有兩件事成立:揭露了就要正確,以及把資訊交到下一手。
本文為一般法規資訊整理,依撰稿當日查得之公告與官方問答集版本撰寫,不構成個案的合規結論。實際標示與告知作法仍應由食品業者依營業型態自行確認並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