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汁裡的固形量要另外標

一罐水煮筍該標一個重量還是兩個?食品技師說明液汁與固形物分別標示的判準在能不能分離、固形量寫成百分比為什麼不算標示,以及變異大的產品該怎麼用最低與最高含量表達。

湯汁裡的固形量要另外標

內容物中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要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但均勻混合且不易分離者,得僅標示內容物淨重。判準不是「有沒有湯汁」,是「能不能分離」——這一句決定你標一個數字還是兩個。

法規依據

項目內容
母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淨重、容量或數量)
母法最新修正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操作規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8 條
細則最新修正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施行細則第 8 條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為準,並以查詢當日的現行版本為準。

條文原文

施行細則第 8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淨重、容量,應以法定度量衡單位或其代號標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內容物中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但其為均勻混合且不易分離者,得僅標示內容物淨重。二、內容物含量,得視食品性質,註明最低、最高或最低與最高含量。

白話翻譯:湯汁與固形物是兩個數字,還是一個數字,取決於它們分不分得開。分得開就要分別寫;分不開才可以只寫一個淨重。

對照表:液汁與固形物能分離者(水煮筍、玉米粒罐頭、糖水水果、鹽水鯖魚)應分別標明內容量與固形量;均勻混合且不易分離者(濃湯、果醬、優格、調味醬)得僅標示內容物淨重;判定看的是能不能以一般方式濾出固形物,不是看有沒有湯汁。
先判斷分不分得開,再決定標一個還是兩個數字。

「能不能分離」怎麼判

條文沒有定義「均勻混合且不易分離」,這一句是業者自己要判斷的。實務上可以問一個問題:用一般的方式(倒掉湯汁、用濾網撈起來)能不能把固形物取出來、單獨秤重?

  • 取得出來:水煮筍、玉米粒罐頭、糖水水果、鹽水漬的魚類罐頭、泡在油裡的乾燥番茄——這些要分別標內容量與固形量。
  • 取不出來:濃湯、果醬、優格、調味醬、糊狀的嬰幼兒副食品——固形物已經打散在液相裡,撈不出一個可以秤的東西,得僅標示淨重。

會讓人猶豫的多半在中間帴。像是帶著濃稠醬汁的調理包,固形物撈得起來、但醬汁會附著在上面——這種情況仍屬於可分離,應分別標示;附著造成的差異是秤重方法的問題,不是可否分離的問題。

第二款:最低、最高,或一個範圍

第二款允許「視食品性質,註明最低、最高或最低與最高含量」。這一款是給天然變異大、沒辦法固定到單一數字的產品用的——例如以整顆水果入料、每罐顆數與重量本來就會浮動的產品。

要注意的是這一款是「得」,不是「應」。它給你一個表達方式,不是給你一個模糊空間的許可。寫成範圍之後,實際產品仍必須落在那個範圍內。

三種會被退件的寫法

  1. 可分離的產品只標一個淨重。最常見的一種。一罐水煮筍寫「淨重 400 公克」就結束了,沒有固形量——這是漏標,不是簡化。
  2. 固形量只寫百分比。寫「固形物 55%」不算標示固形量。第 3 款要的是法定度量衡單位或其代號,百分比不是重量單位。要寫「固形量 220 公克」。
  3. 用「約」字。「固形量約 220 公克」看起來謹慎,實際上把一個應當明確的數值寫成不確定。要處理變異,用第二款的範圍寫法,不要用「約」。

誤差怎麼看:本文不列數值

本文不列任何誤差容許範圍的數值。那類數值散在度量衡與檢驗方法的相關規定裡,而且會修——把一組數字抄在文章裡,讀者用的時候可能已經不是現行版本,過期的數值比沒有數值更危險。

要確認自己的產品該抓多少裕度,請向主管機關或受託檢驗單位就你的品項與包裝型態袺認當時的現行規定,並把確認日期記在產品文件上。這是產品文件該有的一行,不是文章該有的一行。

與營養標示的關係

固形量與營養標示是兩件事,但會在同一個地方打到——「每份」的份量基準。一罐可分離的產品,每份要以含湯汁的重量計,還是以固形量計,會做出兩張完全不同的營養標示。

這一題屬於營養標示的規則,見營養標示:每份與每 100 公克不是二選一。先把固形量定下來,營養標示才有基準可以算。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1. 把有湯汁的產品各拿一罐出來,試著把固形物濾出來秤。撈得出來就要兩個數字。這件事五分鐘做得完,不必等檢驗報告。
  2. 檢查現有標籤上的固形量有沒有寫成百分比。寫成百分比等於沒標,這是改版就能修掉的錯。
  3. 找出每一個「約」字。應明確的數值不要用約;真的有變異,改用最低與最高的範圍寫法。

常見問題

湯汁要不要算進內容量?

內容量是包裝內全部內容物的重量或容量,含湯汁;固形量是其中固形物的重量。可分離者兩者都要標,是兩個並列的數字,不是二選一。

果醬、優格這種要標固形量嗎?

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款但書規定,均勻混合且不易分離者,得僅標示內容物淨重。這類產品的固形物已分散於液相,屬於但書的情形。

固形量可以用百分比表示嗎?

不可以。第 3 款所定淨重、容量應以法定度量衡單位或其代號標示,百分比不是度量衡單位。要以公克或其代號標示。

每罐顆數會浮動,數字要怎麼寫?

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2 款規定,內容物含量得視食品性質,註明最低、最高或最低與最高含量。實際產品仍應落在所標範圍內。

最後

這一條規定短,只有兩款,但它是秤重的規則,不是文字的規則——改不了標籤上的字就想辦法,改的是產線要多秤一次。

所以要定下來的不是標籤怎麼印,是誰在什麼時候、用什麼方法秤固形量,以及那個數字記在哪一份文件上。標籤只是那份文件的最後一行。

本文為一般法規資訊整理,依撰稿當日查得之條文與主管機關公開資料撰寫,不構成個案的合規結論。法規可能修正,請以現行版本為準;實際標示仍應由食品業者自行確認並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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