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的器具、容器與包裝,販賣前應依食安法第 26 條標示。其中供重複使用者,材質名稱與耐熱溫度這兩項必須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標示在主要本體上——貼紙不算。其餘產品才可以用貼標,且標在最小販賣單位的包裝或本體上。
法規依據
| 項目 | 內容 |
|---|---|
| 母法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6 條(最新修正 108 年 6 月 12 日) |
| 適用範圍 | 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105 年 4 月 8 日部授食字第 1041304937 號,自 106 年 7 月 1 日生效) |
| 標示方式 | 核釋第 26 條第 2 款應標示之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規定(104 年 9 月 18 日部授食字第 1041302075 號) |
| 加標事項 |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105 年 4 月 18 日部授食字第 1041304938 號) |
條文與公告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食安法第 26 條、應標示品項公告、標示方式核釋與標示相關規定為準,並以查詢當日的現行版本為準。
第一步:確認自己在不在範圍內
第 26 條的開頭是「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不是全部容器都在管,要先看公告的品項。
105 年 4 月 8 日那份公告把範圍定得很清楚: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販賣前應依第 26 條標示,並自 106 年 7 月 1 日起製造的產品適用。
「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這句話涵蓋的比一般直覺廣。紙餐盒內層的淋膜、鐵罐內壁的塗層、複合膜的內層——只要碰到食品那一面含塑膠,就落進來。看起來是紙、是鐵,不等於不在範圍內。
第二步:八款要標什麼
第 26 條列了八款: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 2 款那個括號是最常漏的地方。複合材質要分別標明,不能只寫一個「複合材質」帶過,也不能只標最外層那一種。

第三步:怎麼標——這裡分流
104 年 9 月 18 日的核釋把標示方式分成兩類,這是本篇標題那句話的出處:
- 供重複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皿或容器: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這兩項,應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於主要本體上。
- 其餘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印刷、打印、壓印或貼標方式,標示於最小販賣單位之包裝或本體上。
為什麼重複使用的要刻在本體上?因為貼紙會掉、會被洗掉、會被撕掉,而容器會留下來繼續用。保鮮盒、水壺、兒童餐具用了三年之後,消費者要判斷能不能微波、能不能裝熱湯,靠的就是那兩行字還在不在。
這也帶出一個實務判斷:只有那兩項需要壓印,其他六款仍可以用貼標或外包裝處理。不少人以為重複使用品的八款全部都要刻上去,那是誤解,會把模具成本算錯。
第四步:幾乎每個產品都要加的三句
105 年 4 月 18 日的規定依第 26 條第 8 款另外要求三件事:
- 應註明「供食品接觸用途」或等同意義字樣。
- 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者,應註明其為供重複使用或供一次使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 食品接觸面含聚氯乙烯(PVC)或聚偏二氯乙烯(PVDC)塑膠材質者,應註明勿與高油脂且高溫之食品直接接觸或等同意義之警語。
第 2 點值得停一下:它不只是一句文案,它同時決定了你要不要走壓印那條路。宣告「供重複使用」的那一刻,材質與耐熱溫度就必須刻在本體上。反過來說,一次使用的產品寫清楚是一次使用,才不會被要求做壓印。
誰負責:標示上那個名字
第 26 條第 4 款要標的是國內負責廠商的名稱、電話與地址。這一欄不是形式,它決定出事時第一個被找的人是誰——委外印刷、代工射出、直接進口成品,都不會因為製造不是你做的而改變這一欄的意義。
委外與代工的責任分界,見委託代工的標示責任:出事到底罰誰。容器的邏輯與食品相同:標示上寫誰,責任就在誰。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重複使用的產品拿起來翻底部。材質名稱與耐熱溫度有沒有印刷、打印或壓印在本體上,摸得出來還是撕得下來,一翻就知道。
- 找出複合材質的產品,確認有沒有分別標明。紙盒淋膜、鐵罐塗層、複合膜都要逐層看。
- 查一次有沒有 PVC 或 PVDC 材質。有的話,確認那句警語在不在。
常見問題
哪些容器要標示?
依 105 年 4 月 8 日部授食字第 1041304937 號公告,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販賣前應依食安法第 26 條標示,並自 106 年 7 月 1 日起製造之產品適用。
材質與耐熱溫度可以用貼紙嗎?
供重複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皿或容器不可以,依 104 年 9 月 18 日核釋,該二項應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於主要本體上。其餘產品得以貼標方式標示。
複合材質怎麼標?
食安法第 26 條第 2 款規定,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保鮮膜要不要標警語?
食品接觸面含聚氯乙烯或聚偏二氯乙烯塑膠材質者,依 105 年 4 月 18 日規定應註明勿與高油脂且高溫之食品直接接觸或等同意義之警語。實際材質請依產品規格確認。
最後
容器標示和食品標示最大的差別是時間尺度。食品吃完就沒了,標籤只要撐到那一刻;容器會被留下來洗、被留下來微波、被留下來裝下一餐——標示要撐的是整個使用壽命。
所以這一題真正的決策點不在印刷廠,在開模的時候有沒有把那兩行字留位置。模具開下去之後才想起來,就只剩重開一條路。
本文為一般法規資訊整理,依撰稿當日查得之條文與公告撰寫,不構成個案的合規結論。法規與公告可能修正,請以現行版本為準;產品材質判定與實際標示仍應由業者自行確認並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