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當盒的材質與耐熱溫度,要壓印不能貼

便當盒與保鮮盒的材質與耐熱溫度不能只貼貼紙。食品技師說明哪些容器落入規範、供重複使用者為何必須壓印於本體、複合材質要分別標明,以及含 PVC 或 PVDC 要加的那句警語。

便當盒的材質與耐熱溫度,要壓印不能貼

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的器具、容器與包裝,販賣前應依食安法第 26 條標示。其中供重複使用者,材質名稱與耐熱溫度這兩項必須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標示在主要本體上——貼紙不算。其餘產品才可以用貼標,且標在最小販賣單位的包裝或本體上。

法規依據

項目內容
母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6 條(最新修正 108 年 6 月 12 日)
適用範圍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105 年 4 月 8 日部授食字第 1041304937 號,自 106 年 7 月 1 日生效)
標示方式核釋第 26 條第 2 款應標示之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規定(104 年 9 月 18 日部授食字第 1041302075 號)
加標事項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105 年 4 月 18 日部授食字第 1041304938 號)

條文與公告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食安法第 26 條、應標示品項公告、標示方式核釋與標示相關規定為準,並以查詢當日的現行版本為準。

第一步:確認自己在不在範圍內

第 26 條的開頭是「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不是全部容器都在管,要先看公告的品項。

105 年 4 月 8 日那份公告把範圍定得很清楚: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販賣前應依第 26 條標示,並自 106 年 7 月 1 日起製造的產品適用。

「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這句話涵蓋的比一般直覺廣。紙餐盒內層的淋膜、鐵罐內壁的塗層、複合膜的內層——只要碰到食品那一面含塑膠,就落進來。看起來是紙、是鐵,不等於不在範圍內。

第二步:八款要標什麼

第 26 條列了八款: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 2 款那個括號是最常漏的地方。複合材質要分別標明,不能只寫一個「複合材質」帶過,也不能只標最外層那一種。

流程圖:食品容器標示四步。第一步確認範圍,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者適用,106 年 7 月 1 日起製造之產品;第二步依食安法第 26 條標示八款事項,二種以上材質應分別標明;第三步標示方式分流,供重複使用者材質名稱與耐熱溫度須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標示於主要本體,其餘得以貼標標示於最小販賣單位之包裝或本體;第四步加標三句,供食品接觸用途、供重複或一次使用、含 PVC 或 PVDC 者勿與高油脂且高溫食品直接接觸。
四份文件拆成四步:範圍、標什麼、怎麼標、加標哪幾句。

第三步:怎麼標——這裡分流

104 年 9 月 18 日的核釋把標示方式分成兩類,這是本篇標題那句話的出處:

  • 供重複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皿或容器: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這兩項,應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於主要本體上。
  • 其餘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印刷、打印、壓印或貼標方式,標示於最小販賣單位之包裝或本體上。

為什麼重複使用的要刻在本體上?因為貼紙會掉、會被洗掉、會被撕掉,而容器會留下來繼續用。保鮮盒、水壺、兒童餐具用了三年之後,消費者要判斷能不能微波、能不能裝熱湯,靠的就是那兩行字還在不在。

這也帶出一個實務判斷:只有那兩項需要壓印,其他六款仍可以用貼標或外包裝處理。不少人以為重複使用品的八款全部都要刻上去,那是誤解,會把模具成本算錯。

第四步:幾乎每個產品都要加的三句

105 年 4 月 18 日的規定依第 26 條第 8 款另外要求三件事:

  1. 應註明「供食品接觸用途」或等同意義字樣。
  2. 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者,應註明其為供重複使用或供一次使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3. 食品接觸面含聚氯乙烯(PVC)或聚偏二氯乙烯(PVDC)塑膠材質者,應註明勿與高油脂且高溫之食品直接接觸或等同意義之警語。

第 2 點值得停一下:它不只是一句文案,它同時決定了你要不要走壓印那條路。宣告「供重複使用」的那一刻,材質與耐熱溫度就必須刻在本體上。反過來說,一次使用的產品寫清楚是一次使用,才不會被要求做壓印。

誰負責:標示上那個名字

第 26 條第 4 款要標的是國內負責廠商的名稱、電話與地址。這一欄不是形式,它決定出事時第一個被找的人是誰——委外印刷、代工射出、直接進口成品,都不會因為製造不是你做的而改變這一欄的意義。

委外與代工的責任分界,見委託代工的標示責任:出事到底罰誰。容器的邏輯與食品相同:標示上寫誰,責任就在誰。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1. 把重複使用的產品拿起來翻底部。材質名稱與耐熱溫度有沒有印刷、打印或壓印在本體上,摸得出來還是撕得下來,一翻就知道。
  2. 找出複合材質的產品,確認有沒有分別標明。紙盒淋膜、鐵罐塗層、複合膜都要逐層看。
  3. 查一次有沒有 PVC 或 PVDC 材質。有的話,確認那句警語在不在。

常見問題

哪些容器要標示?

依 105 年 4 月 8 日部授食字第 1041304937 號公告,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販賣前應依食安法第 26 條標示,並自 106 年 7 月 1 日起製造之產品適用。

材質與耐熱溫度可以用貼紙嗎?

供重複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皿或容器不可以,依 104 年 9 月 18 日核釋,該二項應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於主要本體上。其餘產品得以貼標方式標示。

複合材質怎麼標?

食安法第 26 條第 2 款規定,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保鮮膜要不要標警語?

食品接觸面含聚氯乙烯或聚偏二氯乙烯塑膠材質者,依 105 年 4 月 18 日規定應註明勿與高油脂且高溫之食品直接接觸或等同意義之警語。實際材質請依產品規格確認。

最後

容器標示和食品標示最大的差別是時間尺度。食品吃完就沒了,標籤只要撐到那一刻;容器會被留下來洗、被留下來微波、被留下來裝下一餐——標示要撐的是整個使用壽命。

所以這一題真正的決策點不在印刷廠,在開模的時候有沒有把那兩行字留位置。模具開下去之後才想起來,就只剩重開一條路。

本文為一般法規資訊整理,依撰稿當日查得之條文與公告撰寫,不構成個案的合規結論。法規與公告可能修正,請以現行版本為準;產品材質判定與實際標示仍應由業者自行確認並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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