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連鎖飲料店、便利商店與速食業的現場調製飲料,要標三個數字加一個產地:總糖量、總熱量、總咖啡因含量,以及茶葉與咖啡原料的原產地(國)。其中咖啡因那一項在 112 年擴大了範圍——不再只有咖啡飲料,只要含咖啡因成分的現場調製飲料都要標。
法規依據
| 項目 | 內容 |
|---|---|
| 規定名稱 | 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
| 最近一次修正 | 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7 日 |
| 發文字號 | 衛授食字第 1111300624 號 |
| 生效日 | 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 |
| 授權依據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第 2 項 |
公告出處:衛生福利部。前一版自 110 年 1 月 1 日生效,111 年那次修正的重點就是擴大咖啡因的適用範圍並增加電子化的標示方式。
注意規範對象是連鎖飲料店、便利商店與速食業。單店與非連鎖業者不在這則規定的適用範圍內——但自願揭露的內容仍須與事實相符。

要標的四件事
- 總糖量——整杯的糖量,不是每 100 毫升。
- 總熱量——同樣是整杯。
- 總咖啡因含量——112 年起,凡含有咖啡因成分的現場調製飲料都要標,不限咖啡。
- 茶葉、咖啡原料的原產地(國)。
第 3 項是這次修正真正的改變。過去只規範咖啡飲料,現在含咖啡因的茶類飲品同樣在內——紅茶、綠茶、烏龍這些本來就含咖啡因的品項都要處理。
「實際值」或「最高值」,擇一
總糖量與總熱量得以實際值或最高值擇一標示;以最高值表示者,應加註「最高值」。
這個選擇權是為了處理現場調製的變異——同一杯飲料,全糖半糖、加不加冰、不同店員的手,結果本來就不會一樣。允許標最高值,是承認這件事。
但用了最高值就一定要加註,否則消費者會把它讀成實際值。這一步最常被省略。
怎麼呈現:不一定要印在杯子上
標示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標示牌(板)、QR code 或其他電子化方式揭露。QR code 與電子化方式是 111 年修正才加進來的選項。
實務上的意義是:這件事可以在點餐動線上解決,不必全部擠進杯身。但選了電子化方式,那個連結要在點餐時真的看得到、也真的連得上——否則等於沒有揭露。
沒標與標錯,罰則不同
未依規定標示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者,處 4 萬元以上 400 萬元以下罰鍰。
這裡有個現場調製特有的風險:糖量與熱量是換算出來的。配方改了、換了糖漿、換了供應商而數字沒跟著更新,那就從「沒標」變成「標錯」,罰則往上跳一級。標示與配方變更的關係見標示改了,舊包材還能用完嗎。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先把含咖啡因的品項全部列出來。不只咖啡——紅茶、綠茶、烏龍、部分風味飲都要算進去。112 年起這些都要標總咖啡因。
- 決定糖與熱量用實際值還是最高值,並把決定寫下來。選最高值就要加註,這一步不能省。
- 檢查數字的更新機制。換糖漿、換茶葉、改配方時,誰負責回頭更新菜單與 QR code 的內容。
常見問題
非連鎖的單店也要標嗎?
這則規定的對象是連鎖飲料店、便利商店及速食業。非屬規範對象者未強制適用,但自願揭露的內容仍應與事實相符。
茶類飲料也要標咖啡因嗎?
依 111 年 6 月 7 日修正、112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版本,應標示總咖啡因含量的範圍已由咖啡飲料擴大為含有咖啡因成分之現場調製飲料。
可以只標「最高值」嗎?
可以。總糖量與總熱量得以實際值或最高值擇一標示,但以最高值表示者應加註「最高值」。
用 QR code 揭露可以嗎?
可以。標示方式包含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標示牌(板)、QR code 或其他電子化方式。
最後
現場調製飲料的標示,難的不是第一次做,是維持——菜單會換季、糖漿會換供應商、品項會上下架,而那三個數字都是算出來的。
所以真正要建立的不是一張表,是一個「配方動了就回頭更新」的動作。
本文為一般法規資訊整理,依撰稿當日查得之公告版本撰寫,不構成個案的合規結論。實際標示仍應由業者依產品配方與營業型態自行確認並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