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基因改造」不是沒用基改原料就能標。規定寫的是:該項原料必須並存在有國際上已審核通過可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使用的基改品項,才「始得」標示非基改。換句話說,某項作物國際上根本沒有基改版本,那你就不能在包裝上寫「非基改」——因為那句話沒有區辨意義。
法規依據
| 項目 | 內容 |
|---|---|
| 規定名稱 | 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
| 發布機關 | 衛生福利部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
| 發文字號 | 部授食字第 1041301628 號 |
| 施行 | 包裝食品與食品添加物自 104 年 12 月 31 日施行 |
| 授權依據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3 項 |
公告出處: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基改是第 22 條九款之一,整張標示的檢核動線見上市前的標示自主檢核:九款加三份規定。所稱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指依食安法第 21 條第 2 項許可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不是泛稱任何基改作物。

三個判斷點
一、3% 是「非故意攙入」的門檻
規定第三點: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採收、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攙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且其含量占該項原料百分之三以下者,視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倘超過百分之三者,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兩件事常被誤解:這個門檻的前提是「非故意」,不是「加一點點沒關係」;而且比例算的是占該項原料,不是占整個產品。
二、已經驗不出來的,還是要標
這是最常被漏掉的一條。規定第二點:包裝食品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者,仍應標示——並給了三組寫法擇一:
- 「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〇〇」
- 「本產品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 「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或「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
也就是說,「檢驗驗不出來」不是免標的理由。判準是你有沒有直接使用基改原料,不是終產品測不測得到。高層次加工品(例如由基改黃豆製得的油脂、糖漿類產品)正是這一條的主要適用對象。
三、「非基改」要先有得比
規定第四點:包裝食品所含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並存在有國際上已審核通過可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屬基因改造者,始得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
「始得」兩個字是限制,不是許可。國際上沒有基改版本的作物,標「非基改」等於在宣稱一個不存在的差異——那會落入易生誤解的範圍。
同一點另外允許:得依非故意攙雜率標示「符合〇〇(國家)標準」或等同意義字樣,或以實際之非故意攙雜率標示。
字體大小:兩種字樣,兩套規定
規定第五點把字體分開處理,而且方向與直覺相反:
- 標示「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使用基因改造〇〇」者,須與其他文字明顯區別,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米。
- 那三組較長的說明字樣,字體長度及寬度同樣不得小於二毫米。
- 標示「非基因改造」或「含非基因改造」之字體大小不予規範。
換句話說,要揭露的那一句有下限,拿來行銷的那一句沒有。位置上則以標示於品名、原料名稱之後為原則,或其他容器外包裝上之明顯位置。
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 把可能涉及基改的原料圈出來。黃豆、玉米及其加工品最常見——包含油脂、糖漿、蛋白、卵磷脂這些看起來「不像原形」的東西。
- 向供應商要的是「有沒有直接使用基改原料」,不是檢驗報告。判準在使用,不在終產品驗不驗得到。
- 包裝上寫了「非基改」的,回頭確認該作物國際上是否存在核准的基改版本。沒有的話,那句話要拿掉。
常見問題
大豆油已經驗不出基改成分,還要標嗎?
依規定第二點,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而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者,仍應依所列三組字樣擇一標示。
混到 3% 以下就算非基改嗎?
前提是「非故意攙入」。因採收、儲運或其他因素非故意攙入且占該項原料 3% 以下者視為非基改;超過 3% 則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我的產品沒用基改原料,可以標「非基改」嗎?
要看該項原料國際上是否並存在已審核通過可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使用的基改品項。規定用的是「始得」,沒有對照對象時不符合該點要件。
「基因改造」四個字有規定多大嗎?
有。依規定第五點須與其他文字明顯區別,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米;而「非基因改造」的字體大小不予規範。
最後
基改標示的三個判斷點,全部都不在成品上:3% 看的是原料、要不要標看的是有沒有使用、能不能寫非基改看的是國際上有沒有對照組。
所以這一欄跟添加物一樣,工夫在採購端——差別只在於,這裡連檢驗報告都幫不上忙。
本文為一般法規資訊整理,依撰稿當日查得之公告版本撰寫,不構成個案的合規結論。實際標示仍應由食品業者依原料使用情形自行確認並負責。